1、承包的责任地被征收一般没有赔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二、土地的承包期限是多久?
1、土地的承包期限可能是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1)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2)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责任地也即已经被农民承包了的土地,在承包期间土地若是被征收,那么承包方一般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征收方的土地征收行为,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此种违法行为已经给承包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土地的征收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