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一般原则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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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刑事辩护的一般原则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刑事辩护的一般原则有什么?

刑事辩护的一般原则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原则以及司法机关负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没有“但书”规定的限制。

这就表明:

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被告人具有辩护权,同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是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派生内容,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

被告人请辩护人辩护可能要受到诉讼阶段的限制,例如,我国规定,只有到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才可以请辩护人进行辩护,但这不等于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辩护权。

实际上任何人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就享有完全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他完全可以自行行使这项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行使辩护权,应当在调查案件的同时认真听取他们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

无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

对那些被控犯有重罪、可能处以极刑的被告人,更应充分保障他们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以防止出现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因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就限制、剥夺其辩护权,这是与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相违背的。

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

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

即使是当场被抓获、人赃俱在的现行罪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也不得加以限制。

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需要而决定取舍,对辩护必须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

何况案件事实清楚并不等于适用法律正确,更不等于充分考虑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因素,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

因为被告人无论是否坦白认罪,都有权提出有利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应通过辩护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不因此而改变,不能将被告人否认有罪或罪重的辩护当作抗拒行为加以限制。

是否坦白认罪的态度如何,仅在被告人有罪时表明其是否悔罪和其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在定罪以后,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不应作为限制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理由。

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并不等于被告人一定都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情节,平等的辩护权不等于有相同的辩护理由。

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实际辩护理由的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何况只有在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之后,才能得知其理由如何,所以不允许以被告人没有什么辩护理由为借口,而限制或漠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当事人都应当享有辩护权,但是更应当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因为作为被告人,权益是最容易被侵害的,应当着重保护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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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一般原则有什么?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原则,还有负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义务的原则。当事人拥有辩护权,当然作为被告人也同样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的,包括审查起诉,审判等等各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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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在天津犯事了,想找律师,听说天津刑事辩护蔡律师还不错,他一般接案子都有什么原则呢?
[律师回复] 1、主场原则
辩护律师会客应该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或者在自己选定的茶庄。我就比较喜欢在住所附近的茶庄,一则比在办公室自由轻松少些拘束,二则可以在喝喝茶中谈谈案情避免干扰。至于客人说在其他地方特别是客人所在公司,那就变成律师的客场,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律师切忌“上门服务”,即使是老乡或者朋友,除非不是以律师专业身份而是以私人身份。不敢说“在商言商”,但至少律师需要有偿服务意识。律师从事的是“知识经济”,他的知识运用就是服务产品。律师可以回馈老乡朋友,完全可以在工作之外。
1、主场原则
辩护律师会客应该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或者在自己选定的茶庄。我就比较喜欢在住所附近的茶庄,一则比在办公室自由轻松少些拘束,二则可以在喝喝茶中谈谈案情避免干扰。至于客人说在其他地方特别是客人所在公司,那就变成律师的客场,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律师切忌“上门服务”,即使是老乡或者朋友,除非不是以律师专业身份而是以私人身份。不敢说“在商言商”,但至少律师需要有偿服务意识。律师从事的是“知识经济”,他的知识运用就是服务产品。律师可以回馈老乡朋友,完全可以在工作之外。
3、专业原则
辩护律师提供的服务,关系人身自由乃至他人生死,这就需要“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2013年我与拍档王永平牵头成立卓凡刑事部以来,我就是以刑事案件为主。面对客户咨询,我更愿意提供刑事服务而不是民商服务,虽然刑事案件经常牵扯到民商法律问题。此外,辩护律师的价值在于他的专业素养,而不能被一些客户当成信差,更不能被一些客户当成掮客。充当信差、掮客的律师即使收费不菲,他也没有自己的专业尊严。“不死磕不勾兑,技术致胜”,这才是辩护律师的专业自信。
4、分级原则
辩护律师其实也应该“分级”,这才能面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辩护律师往往都有自己的收费底线,例如有些辩护律师本市案件6万元起步、外市案件10万元起步、外省案件20万元起步,差旅费打包另计。遇到一些“小案件”辩护律师又不愿意降价该如何?遇到一些“大案件”辩护律师想高收费该如何?这就需要“分级服务”,例如与年青律师合作可以低收费(自己把关),与知名律师合作可以高收费。上次雷士照明案件,就有律师同行与外地知名律师合作,从而可以从平常数十万律师费变成收取数百万律师费。律师不要忌讳成为大咖律师的业务伙伴,也不要放弃成为年青律师的案源伙伴。
5、团队原则
辩护律师应该有自己的团队,这才有机会办理“大案要案”。翁京才等律师把律师团队分成出庭律师、辅庭律师,各司其职;王思鲁等律师把律师团队按照业务方向分为诈骗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专业分工。这些成熟的律师团队,才能提供专业化服务。我自己办案,一般案件与小胡律师合作,他辅庭我出庭;复杂案件则与拍档王永平、章利兵等合作,我“主刀”他们“神补刀”;重大案件则集中整个卓凡刑事部才智,进行疑难会诊。每年“疑难案件分析会”有一半是在分析我办理的案件。必要时还可以借助“外脑”,例如邀请异地检察官、法官朋友参加“疑难案件分析会”,大家一起来“解剖麻雀”。
6、实操原则
辩护律师最雄辩的话不是“本案应该无罪(或者轻罪)”,而是“本案我有相同的无罪(或轻罪)案例”。辩护律师需要理论功底,但并非以理论取胜,而是以实操能力取胜。我有不少客户都是通过我的经典案例找上门来,他们关心的是我能否“办案”,而不是能否“讲课”。高明的辩护律师应该是“霍去病模式”与“岳飞模式”,不拘泥于“兵法”而是关注实战发挥。“这种案件我做过成功辩护”胜过千言万语,客户不是“找老师”而是“请律师”。
7、可视原则
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可视化,让客户清楚律师能够提供哪些专业服务,从而区别于“形式辩护”与“勾兑辩护”。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推行,辩护律师面临着生存危机——既然家属可以“不花钱”获取“全覆盖”服务,那么“花钱”服务就需要“物有所值”。我经常在文章中明确律师要提供多少次会见,要撰写多少份法律意见书,甚至列明我们卓凡刑事部如何会见如何质证,这其实就是告诉潜在的客户,我们提供“全覆盖”律师不能提供(能力有限)或者不想提供(成本太大)的精细化服务。我的法律意见书,甚至可以隐去人名地名给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一不小心”他们传给亲戚朋友,其实也是帮律师做宣传——我对自己的业务素养与写作能力还是有信心的。
上述是天津刑事辩护蔡律师的原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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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原则有哪些?
以事实为依据,律师提出观点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独立辩护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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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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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原则包括哪些?
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律师提出观点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仅以被告人的辩解、家属的意见、只言片语、道听途说为依据。原则二:以法律为准绳律师要有规范意识,主动寻找依据,而不是想当然。程序及实体: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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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亲戚委托别人辩护人应遵循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委托辩护人的流程如下: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4、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到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的辩护人的范围不限于律师,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是比较妥当的做法。如果家庭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3、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 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体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从细化的角度,如果把罪轻辩护从量刑辩护中分离出来,可以分成五种辩护形态: (一)无罪辩护; (二)罪轻辩护; (三)量刑辩护; (四)程序辩护; (五)证据辩护。 从当前辩护的情况看,量刑辩护是是辩护的重点,量型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降低法定刑幅度; 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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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原则包括哪些
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原则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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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想帮朋友咨询一下刑事证据辩护的原则是什么啊,以及如何收集辩护证据呢,求告知。
[律师回复]
一、辩护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随意改变。
在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辩护证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类:
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 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
5、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
6、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
二、如何收集辩护证据
在刑事证据辩护中,由于辩护律师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围绕这一中心问题,笔者以为收集运用辩护证据的范围应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有利的证据;
2、有关量刑轻重的事实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
3、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和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的事实有无对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4、诉讼程序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收集、运用侦查、控诉机关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的证据。
证据是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证据是支撑起话语最强有力的证明,案件事实也需要质证来一步步厘清。其中,辩护证据往往能决定刑事辩护的成败。当然,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聘请的刑事律师来帮助收集辩护证据的,具体怎么收集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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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助理最近接了一个无罪辩护的案子 想问一下做无罪辩护研究时的方法和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无罪证据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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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原则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无罪辩护的原则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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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们单位有个同事,因为酒后驾车被抓了,现在已经被公诉了, 请问律师刑事辩护原则是啥
[律师回复]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的争议在很多时候是来源于法律适用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对法律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当然也包括对案件事实分析和判断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法律解释有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但不管是什么观点和学说,都要遵循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必须言之成理。在实践中接触过一些律师,也接触过一些检察官和法官,他们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自己的诉讼需要在适用法律时,违背了一个法律职业人应该遵循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对法律的解释完全为我所有,完全按照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来解释法律,甚至是曲解。笔者并不是反对在法律适用上寻求对自己辩护有利的观点和学说,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这样才能言之成理。在笔者旁听的一个涉嫌诈骗的案件中,某辩护律师在否认被告人的某一起诈骗事实及数额时说,被告人虽然起初骗了受害人50万,后来因为事情没有办成,在受害人的强烈要求下, 被告人将这50万退给了受害人,所以控方指控被告人诈骗受害人50万的这一起事实不能成立,这50万的犯罪数额应当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难以成立的。如果说诈骗受害人50万的这一起事实不能成立的话,辩护人应当指出指控这一起诈骗事实的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认为被告人退还50万的事实成立,在法律上就已经构成了诈骗犯罪的既遂了,被告人的退款行为只是作为既遂后量刑从轻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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