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法条文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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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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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法条文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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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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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想要了解和学习一些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以方便以后的工作,那有没有相关的范文呢?
[律师回复]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许明军,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系李××之子。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于2011年 3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保良,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王庆与被害人李××在新乡市南干道与东干道交叉口西北角院内,修理豫GD6395号轻型货车时,因被告人王庆误把二挡当做空挡进行试车时将在汽车底部修理汽车的被害人李××压伤,致使李××头胸部外伤、胸部挤压伤、创伤性窒息、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液气胸、双肺挫伤、左侧外伤性鼓膜穿孔、右侧外伤性视神经受损,经法医鉴定,李××所受损伤属于重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庆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陈述,证人攻××、史××等证言,书证被告人王庆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被告人王庆的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庆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4974.26元;误工费25034.99元;护理费19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营养费8100元;交通费505元;残疾赔偿金127442.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6707.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后续治疗费69794.51元,以上共计616148.76元。其诉讼代理人称,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主观上是故意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被告人王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同意尽自己最大的力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为:
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犯罪时社会经验少,思想不成熟;
3、积极抢救被害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积极支付被害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0412元。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王庆与被害人李××在新乡市南干道与东干道交叉口西北角院内,修理豫GD6395号轻型货车时,因被告人王庆误把二挡当做空挡进行试车时将在汽车底部修理汽车的被害人李××压伤,致使李××头胸部外伤、胸部挤压伤、创伤性窒息、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液气胸、双肺挫伤、左侧外伤性鼓膜穿孔、右侧外伤性视神经受损,经法医鉴定,李××所受损伤属于重伤。
另查明,被害人李××的伤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其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治疗费及司法鉴定费3290元;在人民医院治疗费486元;在新乡市精神病医院治疗费1197.26元;交通费515元(上述费用均有票据证实)。被害人在三七一医院住院15天,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4天,新乡市人民医院住院21天,新乡市精神病医院住院14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王庆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书证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3、书证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移交至该分局案件侦查大队。
5、书证车辆信息及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的现状及车主为王保良。
6、书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7、证人攻××、史××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许,攻××与史××、老李(李××)在新乡市南干道与东干道交叉口西北角院内干活,组长王庆让攻××与史××修理汽车的前保险杠,但二人没有将保险杠卸下,王庆就让二人去吃饭。大约半个小时二人吃完饭后回到院里看到汽车的右后轮下有一张席子,左后轮内侧有老李的帽子,老李当时在汽车的北侧脚朝南头朝北躺着,汽车头朝西但发生了移动。老李的眼睛比较鼓,眼发紫,脸发黑。当时王庆已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老李被救护车拉走的事实经过。
8、证人王保良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2日上午12时许王庆给其打电话说了李××被汽车压伤的事,其当时立即就去了医院。修理的豫GD6395号轻型货车是其自己的车,车上有仪器平时是干建筑勘探活的。给其干活的人都是临时工,李××也是临时工。听王庆说出事的时候,李××在车底修车,王庆试车时车辆动了压到了李××。王庆与其是叔侄关系,出事后就让王庆回家了,也没在联系过,车辆也没出去干过活。平时都是王保良联系活,王庆领着工人干,工资是王保良出,由王庆给工人发,干一天的活结算一天的工资。
9、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10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许,其与王庆还有两个青年在新乡市南干道与东干道交叉口西北角院内干活,王庆是组长,王庆让那两个年轻人卸豫GD6395号轻型货车的前保险杠,他们说没有地沟没法卸,说完两人就去吃饭了。王庆就让李××去修车,并递给其一张席子和一个管子钳,其就钻到车底部修车。大约有三秒到十秒的时间就听到汽车被发动,后来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当醒来时看到那两个年轻人和王庆都在跟前,当时感到胸口很疼,后来就被拉到了医院。
10、被告人王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许,其与李××还有两个青年在新乡市南干道与东干道交叉口西北角院内干活,王庆让那两个年轻人卸豫GD6395号轻型货车的前保险杠,他们没有卸掉,然后两人就去吃饭了。该车的风扇叶有毛病,王庆准备去修,当时李××拿着席子和管子钳就钻到了车底下,王庆就站副驾驶位置上掀开副驾驶座椅,脚站在地上身子探在车里,扇叶修好后王庆让李××捂住脸说要打火试车怕有土掉到其脸上。王庆伸手将车打着,当时车还挂在挡上,车一着就往前走了,其赶紧绕到驾驶位置将车关掉。此时其看到李××头部在传动轴与后轮中间,脸部朝南侧卧整个身体卷在一起,当时李××手、脚、脖子都能动,左耳洞流出有血,牙上渗出血丝,李××说其胸口和肚子疼。王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五六分钟后另外两个青年同事吃饭回来了,后来李××就被120拉走了。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1
1、 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票据五张、新乡市人民医院医疗票据六张、新乡市精神病医院医疗票据二张共4973.26元。交通费票据七十三张共515元。
上述证据由被害人李××提交,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被告人已全部支付过了,一共支付了40412元,被害人对此亦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即:被害人的医疗费4974.26元;误工费(按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12月计算21个月)27877.95元;护理费(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12月一人计算21个月)2787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元计算54天)540元;营养费(按每天10元计算54天)540元;交通费515元;残疾赔偿金127442.08元;(扣除被告人家属已支付的40412元)共计149355.24元。附带民事原告(被害人)所提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所提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主观上是故意的,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保良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庆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王庆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149355.2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保良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上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决书
过失致人重伤,能判缓刑吗?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刑法》已明确解释了重伤的定义。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一般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满足,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悔改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致人重伤属于加重处罚情节,若法定量刑档在三年以上,一般是不会宣告缓刑的,但特殊情况时也有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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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四个构成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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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你好律师,我朋友的弟弟因为故意伤害罪被抓了,请问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条件是啥,我想去对照一下
[律师回复]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
  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
  其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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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1、客体上,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伴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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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车祸致人重伤属于过失致人重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祸致人重伤属于过失致人重伤吗?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致人重伤会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在坐牢,出来之后就算前科。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其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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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四个构成条件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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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概念: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认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重伤: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总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伴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 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此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 一,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比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它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其 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白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致人重伤罪如何认定 1、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 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三、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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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四个构成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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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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