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辩护(对方带人上门滋事,我是否可以反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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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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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正当防卫辩护(对方带人上门滋事,我是否可以反抗?)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正当防卫辩护(对方带人上门滋事,我是否可以反抗?)

案情简介2006年5月的一天,我的办公室来了一位中年妇女,她说是慕名而来要为她丈夫请一位好律师,无论如何要保住她丈夫的脑袋.我让她坐下慢慢说,能否保住你的丈夫的性命我不敢轻易答应.一年前她的丈夫陈某和原来了的相好阿惠又联系上,阿惠这次是铁了心的,从家里拿了一笔钱,离家出走,要和陈某过日子.没有想到陈某根本没有这样的想法,于是阿惠在2006年1月的一天,向陈某下了最后通牒,要么和我在一起,要么我上吊死在你的家里.陈某的头开始大了,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

二个女人总得死一个.晚上六点天已黑了,又下着雨,阿惠在打了无数个电话后终于等来了阿宝的轿车,也等来了死神,上车后,陈某斩钉截铁的命令阿宝,今天不许回家,必须陪我,阿宝讲不行,于是一番争吵,阿惠看到用言语无法说服,干脆在雨中下车一屁股坐在了车头上,陈某先是拉阿惠上车,阿惠怎么也不肯,陈某的头又开始发涨,怒从心头起,胆向恶边生,当阿惠摔倒在地,陈某抓到阿惠脖子上的一根丝巾,稍稍用力,阿惠就一命呜乎.陈某见阿惠真的死了,开始害怕,开车逃回到家中,又过了一个小时阿宝又返回现场,把尸体拖到了路边的一个窨井里.陈某事后还自以为聪明,用阿惠的手机给阿惠的女儿发了一个短信:

妈妈到外地做生意去了请不要挂念,恰恰是陈某的欲盖弥章,使阿惠的家人发现了问题,因为阿惠是不会发短信的.于是阿宝的家人向警方报案。

由于陈某和阿惠的关系在当地及家人都是公开的秘密,陈某被列入第一嫌疑对象,对陈某的手机的监控,陈某于五月被警发方抓获,2006年5月陈某在昆山被公安抓获.不到半个小时陈某就彻底摊派,公安人员根据陈某的指认,找到了阿惠的尸体,案件告破。

陈某的家人慕名找到我,要求看在他儿儿子的份上为陈某留一条命.我听了案情介绍,根据我的经验,认为保住陈某的性命还是有希望的.一星期后<东方110>播出了.也是认为是阿宝先骗钱,然后为了钱而杀人.不知道真相的老百姓都认为阿宝必死无异.阿宝的妻子十二岁的儿子在我的办公室里哭成一团,问我到底能不能保住阿宝的性命.办案思路及心得经过漫长的等待,2006年10月,终于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阿惠的家人也全部参加旁听.经过和陈某的多次会见,仔细查阅案卷,在法庭上我为他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1,阿惠也有过错,她不应该死死纠缠;

2,陈某到案后不到半小时就认罪,并且带领警察找到尸体,而此时警察尚不知道这是一起杀人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3,陈某认罪态度好;

4,陈某家中有一个年幼小的儿子和年迈的母亲.裁判结果在忐忑不安中,时间到了最后一天,法院基本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判决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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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
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饿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反抗强奸导致对方死亡算正当防卫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反抗强奸导致对方死亡算正当防卫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正当防卫是法律对公民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人身安全与违法犯罪的行为做行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防卫过当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本条第3款中的“、抢劫、、绑架”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限于故意,对刑法规定的转换型、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也必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适用第3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反抗强奸导致对方死亡算正当防卫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反抗强奸导致对方死亡算正当防卫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正当防卫是法律对公民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人身安全与违法犯罪的行为做行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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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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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防卫过当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本条第3款中的“、抢劫、、绑架”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限于故意,对刑法规定的转换型、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也必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适用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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