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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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案例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案例

被告人:

龚某某被告人:

郑某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接受郑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郑某某的辩护律师

2001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没有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明知销售的DVD是侵权音像制品的情况下,在其住处组织销售,郑某某在2004年也参与了该非法活动,并雇用了多名外地务工人员进行储藏、运输,并向境内外销售侵权DVD共计31万余张,销售金额人民币610万余元。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1、郑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2、郑某某在最后的一次交易(涉及人民币40余万元)中,主动放弃犯意,并有阻止了龚某某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并且没有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应当免除郑某某该部分的处罚。

3、郑某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并揭露龚某某未被公安局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定性为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基本赞同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郑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音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其中,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郑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郑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对郑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判处郑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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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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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构成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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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能坐飞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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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文书义务的,失信信息会被删除,限制消费令也会被解除,当事人是可以坐飞机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合法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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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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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例如河南航空有限公司“8·24”飞机坠毁事故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航空公司对“8·24”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扩展资料国内空难赔偿标准据了解,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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