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该怎么分配拆迁利益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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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离婚该怎么分配拆迁利益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离婚该怎么分配拆迁利益

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有争议财产该怎么处理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

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这使得离婚案件越来越复杂。

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是否一并处理?

在该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问题,这两个案件不宜一并处理,法院会建议被告另案起诉

具体原因如下:

由于离婚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

首先,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离婚案件要求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的同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原则上一并处理,但该复合性并非需要绝对一并处理而不能分开处理的。

如离婚案件当事人仅起诉离婚的,应予准许,法院仅就应否离婚进行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可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案件判决离婚时,因为涉及财产分割,确实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益。

离婚案件有离和不离两种可能,在判决(调解)不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地位就无从存在,且由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也是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的。

其次,离婚案件不宜处理案外人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审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

一是,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做出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

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院不予考虑案外人的请求,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诉权。

如果案外人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对有争议的财产拥有权利,导致原审判决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宜一并处理。

最后,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解决方式。

对该种涉及案外人财产的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离婚案件先中止,然后要求离婚当事人对该财产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确定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处理;

另一种做法是离婚案件先进行处理,等离婚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由离婚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财产不予以处理。

当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确认相关权利的诉讼后,才能再次就该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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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拆迁 利益如何分配?
承租公房拆迁的话,应该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分配利益,对于公租房的承租人,有权拿到拆迁补偿款。如果公租房有多人一起承租的,则根据人口数量平分。政府部门在拆迁启动之前,会和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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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怎么分配利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三、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四、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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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拆迁的话,当然是出租人受益,出租人弥补承租人的损失了,有出租人返回承租人的房租和押金并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一,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如在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将属于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给次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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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我能分割拆迁利益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9年,张爽通过相亲认识了邻村的A,二人一见如故,很快陷入热恋之中。2010年5月,在家人的催促下,二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张爽小两口与公婆一起生活。2011年,由于张爽一直未孕,公婆心生疑虑,担心张爽不能生育,于是让张爽夫妇到医院做检查。结果发现,张爽的身体确实存在问题,需要经过长期治疗才有怀孕的可能。刚开始,公婆表示谅解,积极的给张爽治疗,但治疗了一年半之后,张爽还是一直未孕,公婆就开始有些不满,慢慢家庭矛盾越来越尖锐,2013年张爽选择与A离婚。离婚后,张爽就搬回娘家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回娘家。2014年,A家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两套和100多万元补偿款。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张爽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后张爽知道后,找到A,要求分割拆迁款,A以已经离婚为由拒绝。问题:张爽有权分割拆迁利益吗律师解析:张爽可以主张基于户口所获取的拆迁利益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以及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户口在册人员属于安置人员,则张爽也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则基于户口对安置人员的补偿,是属于安置人员自己的,因此对张爽的该部分补偿A家应当返还。此外,根据拆迁政策,安置人员对安置的回迁房屋享有居住权,虽然张爽已经和A离婚,每个户口都给予了回迁安置的购房指标,另外,就回迁安置房的性质,也是解决所有安置对象居住使用的房屋,因此,张爽作为安置人员依然对安置的回迁房是享有居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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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我能分割拆迁利益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9年,张爽通过相亲认识了邻村的A,二人一见如故,很快陷入热恋之中。2010年5月,在家人的催促下,二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张爽小两口与公婆一起生活。2011年,由于张爽一直未孕,公婆心生疑虑,担心张爽不能生育,于是让张爽夫妇到医院做检查。结果发现,张爽的身体确实存在问题,需要经过长期治疗才有怀孕的可能。刚开始,公婆表示谅解,积极的给张爽治疗,但治疗了一年半之后,张爽还是一直未孕,公婆就开始有些不满,慢慢家庭矛盾越来越尖锐,2013年张爽选择与A离婚。离婚后,张爽就搬回娘家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回娘家。2014年,A家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两套和100多万元补偿款。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张爽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后张爽知道后,找到A,要求分割拆迁款,A以已经离婚为由拒绝。问题:张爽有权分割拆迁利益吗律师解析:张爽可以主张基于户口所获取的拆迁利益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以及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户口在册人员属于安置人员,则张爽也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则基于户口对安置人员的补偿,是属于安置人员自己的,因此对张爽的该部分补偿A家应当返还。此外,根据拆迁政策,安置人员对安置的回迁房屋享有居住权,虽然张爽已经和A离婚,每个户口都给予了回迁安置的购房指标,另外,就回迁安置房的性质,也是解决所有安置对象居住使用的房屋,因此,张爽作为安置人员依然对安置的回迁房是享有居住权的。
我家房屋面临拆迁了,但是我不知道房屋拆迁怎么争取利益最大化,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房屋拆迁怎么争取利益最大化呢?
[律师回复]
一、分户。
  有的地方往往以户为标准制定房屋拆迁政策。如奖励是以户为标准确定的,搬迁费是以户为标准确定的,新安置房屋的套数是以户为标准确定的。
  户包括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的户,想尽办法在户籍登记机关分户。突击离婚的现象就是这样产生的。最绝的是公公和儿媳结婚,岳母和女婿结婚分成两户。
  不能在户籍登记机关分户的,一分为
二、一分为三,家庭内部分户。
  有的地方有所谓空壳房政策,即指工作生活在城镇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即可享有双倍或一倍半补偿的规定。如能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就可适用此政策。
  
二、增加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如临时过渡费是以安置人口来确定的,新安置房屋的面积、新安置地点宅基地的面积是以安置人口来确定的。安置人口以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标准。有不少被拆迁人想方设法将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近亲属的户口迁到拆迁范围内。
  
三、取得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
  拆迁是按照房屋用途来补偿的。非住宅的补偿标准明显高于住宅。原有房屋,如能证明已改变房屋用途,当然要按照非住宅的标准补偿。
  但有的被拆迁人虽然不能从正规渠道通过申请来改变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就想尽办法取得房屋用于非住宅的证明,如旅馆、小店的营业执照。有的地方从人性化出发规定按每本执照给以补偿,这是被拆迁人钻空子的又一条途径。
  
四、扩大用地面积。
  90年代有的地方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是按实际使用的用地面积确定的。有的被拆迁人凭此要求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都要求予以补偿。
  
五、提高房屋结构标准。
  明明是砖木结构的房屋,伪装砖混结构;砖混结构的说成是钢硂结构。
  
六、扩大建筑面积,大量建造违章建筑。
  有的地方规定对违章建筑按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这就给被拆迁人以可乘之机。如突击加层,有的农村房屋,甚至加层到七层九层。如大量建造违章建筑。有的地方一夜之间耸立起房屋。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七、提高房屋装修标准,
  由于拆迁补偿的标准高于装修的成本,这给了被拆迁人钻空子的又一种办法。
  突击装修就是这样产生的。有的被拆迁人家里装了上万只灯泡,有的被拆迁人在空地上都装了防盗窗,有的被拆迁人三五百平方的房屋分割成了上百间小房间。更绝的是有人对猪栏进行了豪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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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环保要拆迁养殖场,被拆迁养殖户利益该怎么办?
一、保证养殖场没有法律上的瑕疵。在养殖场设立时,应当尽可能办理完备法律手续,不为将来拆迁时埋下隐患。二、补偿要求建立在合法、合理基础之上,不要漫天要价。三、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工作证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为后期维权留下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积极进行合理的利益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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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应享有哪些利益
[律师回复]
一、公租房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三、公租房可以买吗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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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要求建立在合法、合理基础之上,不要漫天要价。三、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工作证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为后期维权留下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积极进行合理的利益争取。四、坚定自己的维权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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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房拆迁,承租人有哪些拆迁利益?
营业房拆迁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获得的拆迁利益有:安置费用、装修设施的费用、停业损失补偿等,具体情况下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咨询管理,因为承租人是没有产权的,所以不能进行产权上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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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一、谁有权分割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公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根据相关的规定,只有“同住人”和“视为同住人”才有权分割。 (一)、“同住人”有权分割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二)、被视为“同住人”也有权分割 1、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形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补偿款。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 2、不能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形有: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将原来的公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这类人获得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因此无权再享受。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因为已被安置过,因此无权再将享受。 二、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承租人(房卡上登记为承租人的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并不享有比同住人更多的权利。但有下列特殊情况: 1、可以酌情多分的:(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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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拆迁是什么,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律师回复] 公益拆迁是什么,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其实公益拆迁就是政府的征收行为,只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该条例第八条对公益拆迁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和阐述,即:
(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益拆迁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他主体并不具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资格。
其次,大家对征收项目的流程应当有个简单了解,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评估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阶段以及最终的搬迁阶段。被征收方应当大致了解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流程,避免由于不了解而出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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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益拆迁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他主体并不具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资格。
其次,大家对征收项目的流程应当有个简单了解,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评估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阶段以及最终的搬迁阶段。被征收方应当大致了解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流程,避免由于不了解而出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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