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人刑事拘留后,可能两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公安机关会将打人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刑事拘留:30日
呈报批捕:7日
重大案件侦查机关会申请延长侦查期,最多延长三次,最长延长5个月:
延长侦查(一次): 1个月
延长侦查(二次):2个月
延长侦查(三次): 2个月
2、在检察院阶段,律师介入后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的权益的内容主要分为2个部分:
(1)案件已经进行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说明已经过了当事人取保候审的黄金救援37天,此时是当事人再次争取取保候审的又一个机会。
虽然相比拘留期间,检察院阶段的取保候审难度要稍大一些,但是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对案情的整理,在此时通过律师提起取保候审申请还是有一定的成功率。
(2)在检察院阶段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件和技术性材料,能够收集调查有关资料。律师可以根据调查收集得来的材料归纳整合,从中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信息由当事人进行有利辩护,争取不起诉或是争取减刑。
二、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有哪些权利?
1、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有的权利包括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以内安排讯问。
在讯问时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
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羁押的处所通知自己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①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②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③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④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⑤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①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②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③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采取实施打人行为,这是由于若是被殴打的一方伤情为轻伤以上,那么殴打行为人就涉嫌犯了故意伤害罪,而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公安机关有可能会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而并非所有打架案件都会移交给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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