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
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其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如没有得到赔偿时,应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交通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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