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矿山用地征收怎么补偿?
农村征地补偿没有固定的数额,是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矿山用地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符合国家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利用荒地、山地、坡地,少占耕地,不占良田。
2、从全局考虑.须与当地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协调工业和农业用地关系,统筹安排,全面规划。
3、有利于矿山总体布置,有适合建设需要、数量足够的用地,考虑各类不同功能的用地之间关系,使总体布局合理。
4、尽可能降低工程建设费用,选择可修建的用地,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建设项目对用地的地形、地质、水文等要求。
5、对分期建设和有长远规划的矿山,考虑远近结合,近期为主。分期分批规划用地和发展用地。
征地单位肯定会提前通知矿山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而且,农村征地补偿款不能由村委会或者其他任何个人私自截留,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款属于村集体财产,所以,村委会必须依法公示征地补偿款总额和使用情况。对于村民个人来讲,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是个人财产,和其他村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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