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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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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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围绕车库权利归属的讨论,主要有四种学说,即行政判断说、约定归属说、投资受益说以及空间关系说。

行政判断说,即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判断的标准;

投资受益说,即谁投资谁就享有对该车库的所有权;

空间关系说,即从车位的空间构造、位置、与其他专有部分的关系等因素来判断其归属;

约定归属说指通过约定确定归属。

约定归属说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约定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对车库的权利归属有一个预先的判断,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车库的权利人应是明确的。

除非是无主物,否则最初的物权一定是存在的。

显然,地下车库不可作无主物处理。

其次,因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约定归属”实益不大。

开发商因其对车库建造的专业性,作为房屋的卖方,与房屋的购买者业主相比,明显处于优势地位。

如果让双方自由协商,其结果往往是开发商以并不公平合理的价格将地下车库出售给业主,做不到平等、公平的“约定”。

并且,在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给业主进行协商的空间很小。

因对车库需求的不断增加,开发商为获取利益往往以高价排除业主购买车库的可能,这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进行约定来获得车库的权利形同虚设。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折叠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

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

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双方如果因为车库问题造成纠纷的话,社区和物业都会进行介入来帮助双方获得双方应有的权利。

如果物业和社区的介入并未造成该问题的实际解决,那么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搜集好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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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如果物业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剥夺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或者决定的内容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这就适用业主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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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业主撤销权<br/>在业主撤销权纠纷中,业主享有的撤销权仅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br/>其<br/>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业主撤销权不属于传统民法所指的形成权。<br/>其<br/>二,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br/>其<br/>三,也是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一点,业主撤销权与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因为业主撤销权属于集体成员撤销权之<br/>一,是集体成员中的个体或部分个体对侵害其权益的集体决定进行抗辩的一种方式。物权法设立业主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br/>业主撤销权范围的界定<br/>第<br/>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虽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在某些地区产生,但作为专门术语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却始于2020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并未对业主委员会予以正面界定,厘清业主委员会的内涵和外延,但在<br/>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2020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br/>第一款删除了上述规定,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于物权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并未明确,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后虽然未明确使用“执行机构”的表达方式界定业主委员会,但物权法<br/>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br/>(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据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行使管理小区的职责。<br/>第<br/>二,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八条<br/>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br/>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br/>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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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一、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有哪些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即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这里所说的债权必须是以财产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但不限于金钱债权,凡是以财产权为标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此,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则不发生撤销权的问题,当然,如果这类债权由于不履行而变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仍可成立撤销权。另外,撤销权主体的债权要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设有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债权,债务人虽减少其他财产或者增加负担,其清偿并不发生困难,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当然,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低于其被担保的债权额的,债权人就不足之差额可以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撤销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为之,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br/>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一般而言,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应由债权人加以证明,债权人不能证明者不成立撤销权;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应由债务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实施了害及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或者受益人受让了利益即可推定有诈害的意思,除非债务人或者受益人举出反证将之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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