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发生时,应该以下几个方面合理限制业主行使知情权:
1.业主就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按照有关规则定期公布有关情况,凡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公布的事项,视为业主已经知情的事项。
业主向义务主体请求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已经获得满足,业主对相关情况和资料已经知情。
2、2.业主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没有发生的情况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自然也属于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3、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可以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提出询问,义务主体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仅限于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两种方式,而书面答复或书面说明则不适合在诉讼中使用。
4、业主对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请求公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可以查阅任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但并不是任何情况和资料均适合公布。
比如账目凭证,在财务上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客观上不适于公示,业主对账目凭证行使知情权应通过查阅的方式实现。
业主对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请求公布的,广义上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法院应不予支持。
5、业主起诉行使知情权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起诉必须满足基本的起诉条件,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之诉也应如此。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就无法判断起诉是否有正当目的,因此不能支持业主的此类诉讼请求。
物业纠纷当中,并非所有的知情权都是合理的,适当的限制对方的知情权属于正常的措施。
物业纠纷发生的时候,双方应该尽量以协商为主,不能采取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来处理纠纷,这么做对于业主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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