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8-25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包含了哪些内容呢?

这项条例主要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呢?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还有哪些疑问呢?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8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一键咨询
  • 158****36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4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3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5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5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7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5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0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5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1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3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4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1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8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房屋拆迁·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扬州134****275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81****959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35****769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城市和农村的经济状况不同,土地和房屋价格也有所不同,因此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也有着不同的标准。这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中是怎样规定的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比例是多少
1、拆迁本着不降低当事人生活水平为原则,拆迁安置的比例最低是1:1。2、具体比例多少以地方政策为准。被征收人将会得到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赔偿、临时安置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几类补偿。除此之外,关于补助和奖励,政府也会相应给予。
28浏览 2024-10-22
我是济南的,最近家里房子听说要被拆迁了,所以我想知道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解答如下:<br/>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br/>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br/>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br/>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br/>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br/>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br/>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br/>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br/>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br/>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br/>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br/>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3k浏览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10w+浏览2024-11-2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有什么
一、协议拆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二、裁决拆迁。是指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执行行政裁决实施的拆迁。三、强制拆迁。是指行政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执行,由政府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依行政裁决实施强制拆迁的活动。
45浏览 2024-10-21
我家的房子面临拆迁,但是我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br/>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br/>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br/>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br/>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br/>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br/>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迁工作;<br/> 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br/> 第七条 市或区、县房管局对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br/> <br/>(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br/> <br/>(二)制订本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br/> <br/>(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br/> <br/>(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br/> <br/>(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br/> <br/>(六)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br/> <br/>(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br/> <br/>(八)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br/>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的安置工作。<br/>~ 1 / 14 ~<br/>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br/> 第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br/> 第十条 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br/> <br/>(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br/> <br/>(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br/> <br/>(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br/> 第十一条 在暂停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br/> <br/>(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br/> <br/>(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br/> <br/>(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br/> <br/>(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br/> <br/>(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br/> <br/>(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br/> <br/>(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br/> <br/>(八)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br/> <br/>(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br/> <br/>(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数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br/>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br/>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br/>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之日的二十日前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由区、县房管局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必须经市房管局批准。<br/>~ 2 / 14 ~<br/>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长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br/> 第十三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br/> <br/>(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br/> <br/>(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br/> <br/>(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br/> <br/>(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br/> 第十四条 拆迁房屋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市房管局审核后,由区、县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br/> <br/>(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br/> <br/>(二)拆迁居民自行临时过渡超过十户的;<br/> <br/>(三)拆迁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br/> 第十五条 区、县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应验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审核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在收到申请之日的二十日内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暂缓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br/>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br/> 市和区、县房管局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br/> 第十七条 区、县房管局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区、县房管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br/>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应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层次,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内容。<br/>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br/>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br/> 第十九条 拆迁私有房屋,拆迁人应事先书面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征求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通知书应包括互换房屋的地点、价格。私房所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两个月内,提交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件,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处理。<br/>~ 3 / 14 ~<br/> 第二十条 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的,由代理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无代理人的,由使用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或无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经区、县房管局审核,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对使用人给予临时安置。被先行拆迁腾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br/>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私房的补偿费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有关被拆私房资料,由拆迁人移送区、县房管局保存备查。<br/> 第二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因特殊情况需扩大拆迁范围,应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后,向区、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调整手续。<br/> 第二十二条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br/> 拆迁工业企业,被拆迁人因迁建等情况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经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批准,报市房管局备案。<br/>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其中,市政建设拆迁非居住房屋,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管局裁决。<br/>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br/> 第二十四条 在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作出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可向区、县房管局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br/> 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管局和区、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br/>~ 4 / 14 ~<br/> 第二十六条 市或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br/>第二十七条 市或区、县房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br/> 第三章 拆迁补偿<br/>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br/>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br/>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br/>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br/> 第二十九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br/>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br/>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43浏览
城市房屋拆迁法条例
10w+浏览2024-10-17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
1、拆迁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补偿总原则是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一般而言,拆迁补偿标准是: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49浏览 2024-09-19
新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10w+浏览2024-10-21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
一、协议拆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二、裁决拆迁。是指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执行行政裁决实施的拆迁。三、强制拆迁。是指行政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执行,由政府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依行政裁决实施强制拆迁的活动。
10浏览 2024-09-27
2025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10w+浏览2024-10-11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的拆迁种类
就是否拆迁人自己实施拆迁而言,拆迁可分为自拆和托拆两种。自拆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自行组织拆迁。托拆是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否达成和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言,拆迁可分为协议拆迁、裁决拆迁和强制拆迁。
34浏览 2025-01-09
各位律师好我想请问一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有一些什么内容?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br/>(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br/>(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br/>(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br/>(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br/>(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br/>(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br/>(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br/>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br/>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四个基本原则。
3.7k浏览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10w+浏览2024-11-19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房屋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扬州177****5573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35****163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4****316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