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这里所说的“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
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
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就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这里所说的“无固定收入”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对于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则不应计算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这里所说的“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被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如制作拐杖、安接假肢、购买代步车等,应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少1岁减少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但二者最低均不少于5年。
如没有继承人,其他人员不得申请和领取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应给予生活费。
补偿生活费的标准是: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
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对当事人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最多不超过3人。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对当事人亲属为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必需的住宿费,一殷也应包括在内,但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的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12.其他财产损失。
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物质直接损失,应予赔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于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标准就会按受害方的实际伤情来进行确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协商好,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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