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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追尾前车,后车负事故全责;
变更车道时,未让已在车道内的车辆先行的,负事故全责;
红灯依然通行造成事故的,负事故全责;
驶入禁行道路的,负事故全责;
发生溜车造成事故的,负事故全责;
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负事故全责;
逆向行驶发生事故的,负事故全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负事故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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