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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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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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市场交易中,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缔约合同无过错一方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增强市场管理、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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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分别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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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
1、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
(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
(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
(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
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时应注意什么
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难把握。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的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
3、有因果关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有损失对方也不承担责任。
4、因一方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其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由缔约过失方来承担。
5、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考虑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部分,但应严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
6、原则上精神损失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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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普遍,但也并非鲜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该怎样理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怎么理解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仅产生于合同磋商过程中,只存在对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故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寻求一种补偿性的救济。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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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分别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分别是怎样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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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2、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3、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什么情况属于缔约过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属于缔约过失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缔约过失的情况: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就某国际大厦的装饰工程进行招标,B装饰公司参加投标,并最终获得房地产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但不久,A房地产公司又向装饰公司发出通知,声明中标作废,项目重新招标。A房地产公司与B装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A房地产公司不承认中标也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中标通知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A房地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承认中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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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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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2、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这种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评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
3、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为信赖的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即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有过错。合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这也是二种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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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2、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3、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的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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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四种情形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1、要约被拒绝。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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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
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
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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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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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的责任该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缔约过失的责任该怎样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应该怎么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的来看:
(一)缔约的一方必须有损害的事实。由于缔约一方有损失的事实,致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即应该承担缔约责任。换言之,没有损失,即无须承担责任。造成责任一般指财产损失,亦有人身损害。所谓财产损失,即由本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因缔约—方违约而减少、灭失。所谓人身损害,即身体和精神方面。虽然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不易被认定,但确实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精神上遭受损害,易影响身体健康,也可能产生经济损失。
(二)缔约过失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与缔约的另—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然有关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必须确认损害事实,分清损害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合理。分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司法实践中应对损害方可得的利益也予以考虑,以减少受害方的损失。
(三)缔约人有过错。该过错行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缔约一方存在恶意行为,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缔约一方非因本人原因但已造成缔约另一方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无论是由于一方原因或另一方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缔约方均应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而努力,将损失减少在最小的范围之内。由于缔约双方的过错,均造成对方的损失,则在缔约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四)缔约方的违法性。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或双方存在过意或过失地违反缔约责任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未尽到互相通知、保护、保密、注意等义务,或存在恶意磋商、欺诈、胁迫等过错行为的,也即只要有缔约过错行为,那么就要承担缔约责任。因此,缔约人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条件。
应该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的来看:
(一)缔约的一方必须有损害的事实。由于缔约一方有损失的事实,致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即应该承担缔约责任。换言之,没有损失,即无须承担责任。造成责任一般指财产损失,亦有人身损害。所谓财产损失,即由本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因缔约—方违约而减少、灭失。所谓人身损害,即身体和精神方面。虽然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不易被认定,但确实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精神上遭受损害,易影响身体健康,也可能产生经济损失。
(二)缔约过失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与缔约的另—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然有关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必须确认损害事实,分清损害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合理。分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司法实践中应对损害方可得的利益也予以考虑,以减少受害方的损失。
(三)缔约人有过错。该过错行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缔约一方存在恶意行为,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缔约一方非因本人原因但已造成缔约另一方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无论是由于一方原因或另一方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缔约方均应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而努力,将损失减少在最小的范围之内。由于缔约双方的过错,均造成对方的损失,则在缔约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四)缔约方的违法性。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或双方存在过意或过失地违反缔约责任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未尽到互相通知、保护、保密、注意等义务,或存在恶意磋商、欺诈、胁迫等过错行为的,也即只要有缔约过错行为,那么就要承担缔约责任。因此,缔约人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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