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会见笔录是否可以给家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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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的会见笔录不可以给家属,因为此笔录可能会记录与案情相关的事项,对于律师来说,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讲述的、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话转述给犯罪嫌疑人。律师直接将会见笔录交给家属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律师的会见笔录是否可以给家属?

一、律师的会见笔录是否可以给家属?

1、律师的会见笔录不可以给家属。

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2、会见笔录的内容通常包括:

(1)介绍律师工作事项:接受委托的情况、律师及律所信息、律师工作性质、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重点。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涉嫌罪名、是否存在前科劣迹、家庭情况、政治面貌、有无特殊疾病等。

(3)需要询问的重要事项:例如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所作供述、被害人身份情况、证人证言、查封扣押财产情况,签署有关证据的情况等等。

(4)法律咨询:涉及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点和法院处理的相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5)家事传达:主要是嫌疑人和亲友之间的相互传达和问候安慰。

二、律师会见被刑事拘留者可以带助理吗?

1、律师会见被刑事拘留者可以带助理。

辩护律师可以携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携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向人民法院申请携律师助理参加庭审。

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律师会见被拘留者,可能需要获得侦查机关的同意。

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刑事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亲属的委托之后,是可以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在会见的过程之中,律师一般会制作会见笔录,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会见结束后,是不能将会见笔录交给家属的,将笔录交给家属的律师可能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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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会见地点: 看守所第 会见室
会见律师: 工作单位: 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
1.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 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是否同意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2.现在向你出示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请你在刑事辩护委托书上签字,按捺手印。
答:
3.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次见到律师,可能有很多话想要讲,但希望你不要着急,请冷静并保持耐心。今天的会见,我们按照专业的步骤进行。先谈程序性问题和与你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重点会告诉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谈案情,然后回答你的咨询,之后也会关注你的生活必需品的收、寄情况,最后再谈谈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话题。听清楚了吗?
答: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
答:

2.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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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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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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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五、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一)嫌疑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现在告诉你。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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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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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行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1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以上权利义务听清了吗?
答:
(二)现在我们详细向你阐述和说明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关于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何对待自己口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第
一,请你务必在每一次做完笔录后看清楚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绝对不能马虎行事,比如没看完就签字,没看清楚就签字,认为意思差不多就签字;第
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不准确或不完整你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你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也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第
三,每次提讯应当清楚(你也有权知道)侦查人员的姓名、提讯时间、提讯地点、讯问的主要内容、你是否做了无罪辩解,一共做了几次笔录。这些你可以做个简单的记录,并签字盖手印,以便将来作为证据。同时在我们每次来会见你的时候将讯问次数,讯问内容等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会记录到会见笔录中,请你务必记住以上我们强调的三点内容。你是否清楚?
答:
2.关于如实供述的义务(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的问题)
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要如实,你不知道的事情或记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说明你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这都不影响你的定罪量刑。你是否明白?
答:
3.关于扣押清单签名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收集涉及本案的物证的时候,请注意几点:第
一,侦查人员搜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并制作搜查笔录,在搜查笔录上应当有见证人,并要有你签字;第
二,对扣押的物品,你应当对物品数量、状态看清楚后才签字确认;第
三、对扣押物品的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你要认真听,若对鉴定结论不服你有权提出重新鉴定。
答: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四十三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人员有无以上情形?如有,请问何时何地何人有以上何种行为?
答:
5.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收到?
答:
六、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向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以及办案期间的相关规定。(详细说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七、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性规定
1.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 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2.关于 罪还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和细节的具体规定,在了解你的案件情况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向你说明,听清楚了吗?
答:
3.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详细说明自首的构成要件)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4.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详细说明立功的规定)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八、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1.现在请你把案件的经过向我陈述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做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可以客观陈述事实。
答:

















2.你以上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与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陈述理由,并概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

3.进入看守所前与进入看守所后,侦查人员一共讯问了几次?


4.主要问了哪些问题?你是如何作答?前后供述是否一致?是否属实?
答:
5.讯问你的侦查人员前后有无变化?有无向你出示有关证据?
答: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你现在在看守所里面情况如何,有无被殴打?监室号是多少?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用,卡号是多少?
答:
2.你还有需要补充说明或向律师咨询的吗?
答:
3.你对家人是否有什么要问候的或交代的?
答:
4.律师在本次会见过程中是否有通过言语、行动、暗示等方式威胁、引诱、教唆、指使你违背事实翻供、串供、作虚假供述的行为?
答:
5.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答:
被会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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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犯了故意伤害罪,请问故意伤害罪律师会见笔录应该怎么写?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 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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