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持续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
作为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也应当达到24小时以上。
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导致被拘禁者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最终被定什么罪,与非法拘禁过程中以何种手段致人死亡有关,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法拘禁手段致人死亡,定非法拘禁罪
以非法拘禁本身的拘禁手段致人死亡,即指如捆绑过程中致他人呼吸不畅、窒息死亡,或在低温场所拘禁中致他人失温而死,或长时间致他人无法进食而导致饿死等情形。
一般在该种情形中,行为人对被拘禁人的死亡往往出于过失、没有预料到发生被拘禁人死亡的情形,要么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要么过于轻信能过避免被拘禁人员的死亡,结果最终发生了被拘禁人员死亡的结果。
因拘禁手段直接导致被拘禁人员的死亡,该死亡结果归因于非法拘禁本身,因此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量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杀人手段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使用故意伤害手段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
该种情形下,行为人的手段已经远超出拘禁手段本身的暴力,而上升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暴力手段。一般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手段的杀伤力、致命性,如使用的致命性器械——刀、铁质棍棒,或打击部位为人体脆弱、容易致死部位——头部、心脏,或短频、多次、持续性实施故意伤害等等,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以伤害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以杀害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适用于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但对于14-16周岁的人,在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的,仅对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两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12-14周岁的人,在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也仅对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两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拘禁罪,刑法中特别注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拘禁指的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如果再拘禁过程中被殴打致轻伤或致死,则直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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