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既遂处罚规定
1、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因此,“非法处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上述“处置”行为。另外,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非罪的认定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是可以用作原料并且已被列入国家公布的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进口除此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不管其实际上能否用作原料,都不构成本罪。所以,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未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不应当视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对其行为也不应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论处。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处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有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从行为角度来看,侧重对入境的固体废物的事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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