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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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罪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3、犯罪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4、犯罪客观方面是存在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一、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1)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如果具有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造成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等危害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二、一般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怎么处罚

1、一般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应血液事故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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