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伤认定几天内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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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用人单位就需要在三十日内申请,如果是单位拒绝申请,由劳动者申请的,那么就可以在一年内提出来;只要本人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范围因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都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
一般工伤认定几天内申请?

一、一般工伤认定几天内申请

一般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就要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进行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提出工伤认定的材料有哪些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劳动者申请,但两者所存在的申请时限是不一样的,单位需要在三十日内申请,而劳动者本人可以在一年内申请;一般在申请时就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来,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认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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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内容
(一)主体标准所谓主体标准,是指公证申请人必须有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对于公证当事人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与申请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公证活动是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基础的,因此申请人最先提供的证明材料大体能够证明申请人是符合规定的适格的当事人。例如,在受理申请人要求对于手机中所存储的短信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时,申请人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及手机号码是归其合法所有的,如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电话费帐单、电信部门的有关证明等。
(二)实体与程序标准所谓实体与程序标准,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该是以合法、真实为前提和基础的。虽然在《公证法》第27条中真实、合法、充分是并列的,但是如同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只有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明材料才能被称为证据,合法和真实应当是公证机构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前提,即证据的充分应包含了合法和真实。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表面形式上再充分再完备的证明材料,如果它本身是虚假的或非法的,那么它也不能成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
除了考虑证明材料实体上是否合法,我们还要确认申请人获得该证明材料程序或途径的合法性,特别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今天,我们也应更多地将目光放在申请人获得证明材料程序的合法性上,如果我们获知申请人取得材料的过程是非法的,就应该拒绝为之公证。
证明材料的真实,可以分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前者指以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相一致;而后者是从法律角度认可的事实。客观真实永远是我们所追求的完美的目标,但是并不是唯一的价值取向,而且也可能是难以完全达到的境界。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认定也应该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而不能拘泥于纯粹的客观事实。例如,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提供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以及另一份内容不同未经公证的遗嘱,但所立时间晚于公证遗嘱,那么,我们只能基于公证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因为公证遗嘱所反映的是法律真实,而客观真实可能是立遗嘱人在后一份遗嘱中所反映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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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几日内必须下达。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这个你不用着急,因为你的车停放在停车场,而他的车也停在停车场,提出车辆需要调解同意书,而且现在停车费是全免的,如果对方拒绝赔偿,首先你可以到交通部门,让交警出面为你们主持调解,若对方还是拒绝调解,你可以拿上事故责任认定书、治疗所花费的所有发票单据去法院起诉,对方有保险的,可以连保险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若是在治疗过程中没钱救治,可以先起诉申请先予执行或者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但因为你的情况,建议让交警出面联系解决,也可以咨询保险单位看如何解决,毕竟他是货车,是靠着吃饭的家伙,他也拖不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之后,民事赔偿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当事人双方应当先行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直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既不愿意协商,又不愿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刚刚才学习了一些关于借条的内容,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法律认可的借条格式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以上是对法律认可的借条格式 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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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要几天
一般60天内会出结果。在发生工伤的48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医疗科部门报告工伤情况。由单位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事故情况记录表》由事故现场负责人简述员工受伤害的经过,目击证人签名、身份证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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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不是很想认罪,毕竟我啥事都没做过,所以我想知道,认罪辩诉协议一般是要注意什么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辩交易制度,但是一些刑事法律政策蕴含了诉辩交易的精髓。《刑法》关于quot;自首quot;和quot;立功quot;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quot;诉辩交易quot;合法性的确认。大家耳熟能详的quot;坦白从宽,抗拒从严quot;就是诉辩交易的一种表述。刑事诉讼程序中,对quot;被告人认罪案件quot;采取简易审理的做法,在法定刑范围内,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一般会从轻量刑。
  有人认为诉辩交易影响公正,也有学者认为诉辩交易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应该赋予被告人。在实践中,诉辩交易已被广泛运用。在quot;中国诉辩交易第一案quot;中,诉辩双方达成协议并向法庭提交辩诉交易申请。然而,quot;辩诉交易quot;的主体绝不仅仅是刑事被告人与公诉人,还包括辩护律师,律师往往与具有实权的空方人员进行沟通,正式场合提交证据材料,确保实现交易目的。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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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丈夫结婚多年,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认缴出资 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关于股权的归属认定

㈠、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
⒈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
⒉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使用婚后个人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而已,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化,该股权仍为个人财产。
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4.虽然以上三种情况均为个人股份,但对股份所取得的孳息,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此收入也有明确规定归属一方。

㈡、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股权

二、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⒉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⒋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离婚时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方法:
⒈直接转让股权
按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⒉作价补偿
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补偿计算的日期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可以依照开庭前一日或当日的股权价格进行计算。

②如何作价?
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等诸多因素计算公司净资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其他股东的资产混同,成为公司的资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盈亏,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作价中如何评估公司净资产?
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可以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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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几天之内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时间没有固定限制,通常在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申请。尽早申请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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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刚刚入门的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比较有经验的律师,确认抚养权诉讼怎么写?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啊?
[律师回复] 也许,在当初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过于草率,或者在争夺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失败,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或者离婚后,一些情况发生了变化,想要改变孩子的抚养权,等等。那么,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问题,需要准备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的,对于什么是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怎么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且看下文分解。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 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②孩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总的来说,通过诉讼或协议方式都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通过协商方式无法解决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的,也可以通过起诉方式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法院是支持的。这种情形下,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准备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或起诉状,这样法院才能启动审理程序,处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父母双方如果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没有得到法律确认的,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这种变更行为,后果自负。
二.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起状怎么写?应注意哪些问题?
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起状怎么写?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面说了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一些注意事项,实际上在拟写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起状的时候注意一下上面说到的问题,只要是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法定事由的,都可以成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具体来说:
1.原被告要列明,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诉讼请求是什么。说白了,就是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由谁支付孩子抚养费,还有就是诉讼费用的承担等。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不需要太多,达到主要目的就可以了。
3.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需要详细点,主要要说明对方有哪些方面不适合抚养孩子,自己抚养孩子有哪些方面更有利等等。
4.结语和敬辞。在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末尾需要把起诉的目的和希望说出来,另外就是客套的敬辞。
总的来说,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没有太大难度,主要在“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如果理由不够充分,法院是不会支持诉讼请求的。当然,如果自己写不了或写不好,可以请律师代写。
以上是对确认抚养权诉讼怎么写,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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