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时公司股权部分要怎样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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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离婚后继续一起经营,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2.解散公司。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或者在注销后双方各自应得的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3.转让股权。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主张获得补偿,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来解决。等等。
离婚分割时公司股权部分要怎样分配

一、夫妻双方共同开办的公司股权应如何分割?

1.离婚后继续一起经营,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解散公司。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或者在注销后双方各自应得的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转让股权。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主张获得补偿,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来解决。

4.象征性地保留股份。让夫妻一方保留极少数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有绝对多数的股份。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第三方接受退出一方的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又不希望打算退出的一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过多的影响。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与他人开办的公司股权应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有限购买权,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股权作为财产性权益的一种,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有社员属性。股权由出资演化而来,探求股权的归属,应当询问出资的归属。出资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则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出资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因婚姻期间持有股权而获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公司股权是否为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公司的基本形式,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章程规定等情况综合判断。离婚时夫妻队公司股权的分割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具体情况建议寻求专门律师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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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因为感情破裂,现在正向法院申请离婚。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我们曾经购买过一些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请问离婚财产股权和股票分割是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与分割其它财产相同,离婚时能够分割的公司股权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财产或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则不能进行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主要包括:
  
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②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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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如何分割独资企业的股权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果分割财产时,出现了个人独资企业,那么会根据其资金来源情况加以界定。以一方名义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经营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公司财产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离婚进行股权分割时,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会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在分割股权的时候,还是要先对股权的性质进行认定,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不过此时的分割与金钱的分割不太一样。如果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话,那么对于婚后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进行分割。
我和丈夫因为感情破裂,现在正向法院申请离婚。想问问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1.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股东一方不同意分割,又不愿意以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认定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张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股权财产分割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夫妻中股东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又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案号:(2007)东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230页。
2.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将股权分割给另一方,且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取得该公司股权——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经工商登记,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经协议一致同意分割该股权,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该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的,另一方可以取得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份额的股权。
案号:(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1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3.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股权——原告黄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本人无法证明该股权为个人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该股权在离婚前转出和离婚后转入,属于明显的隐瞒转移财产行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隐藏、转卖财产等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股权转让时,双方同意转让股权,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案号:(2016)浙0109民初1419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专家观点
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前提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对他们的共有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婚姻关系面临危机将被解除的时候,这种共有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此时,对他们的家庭财产进行定性、对共有财产按一定原则合理分割,是完全符合《婚姻法》规定,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必然要求。同理,夫妻共有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也一样应当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处理。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家庭共有财产(涉及夫妻以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时,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以免将问题混在一起,更加复杂化。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要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作出判断。《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现实中有一种情况必须予以考虑,夫妻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一方已经出资于某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其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益,从严格意义上说,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基于股东认缴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它不同于有形财产,虽然最重要的是其具有的财产权属性,但也还包括一定的管理权、身份权,因此,其权能是综合的。
关于股权的本质属性,在法学界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股权理论大体上可归纳为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债权说等学说。我国的股权学说也有股权债权说、股权所有权说、社员权说等,此不多言。但无论怎样,股权的取得与一般意义上财产权的取得相比,是有其特殊性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这种优先认缴的权利其实就是源于股东权。
基于股权的特殊性,后来发生的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可以认定为是原来个人财产投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公司经营得好,才会增大投入,扩大规模。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效益的提升,每一份出资所对应的能够享有的收益也是不断增加的。出资额与其所对应的红利等财产数额,以货币化进行衡量的话,并不是对等的关系。所以,上述的股东婚后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虽然基于原股东地位及身份,但依法也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86~187页。)
2.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分割方法
首先,共同协商。既包括夫妻双方之间的协商,也包括夫妻双方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出判决:
(1)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要求股权折价款的,如果夫妻双方关于股权价值意见不一,应当在夫妻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的价值。
(2)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要求通过夫妻另一方的股权转让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原来非股东的夫妻一方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应当在非股东的夫妻一方和公司其他股东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的价值,由公司其他股东对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进行补偿,从而获得非股东夫妻一方的股权份额;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愿意以竞价的方式购买非股东的夫妻一方的应分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摘自《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第2版),吴春岐、姜志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4~125页。)
3.处理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时《公司法》有关规定的适用
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中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虽然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的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但仍应考虑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特殊规定处理,如无规定,则要充分考虑其他股东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
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求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取得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书面声明材料。
该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且只有在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在离婚案件审理时,法院应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意见,在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时,同时应要求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说明,或由法院依职权对其他股东进行征求意见,防止机械做出判决后,其他股东以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为由,另行诉讼,损害非股东配偶可获得的期待权益。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股权分割时,我们既要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注重这几部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正确适用,不能只看重《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而忽视分割股权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及其他股东的影响,应避免机械运用法律,要注重当事人利益、案件涉及其他方的利益得到均衡妥善处理。
(摘自《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婚姻家庭卷),国家法官学院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68~169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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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股权分配的标准
企业股权结构有三种模型。绝对控股型中,创始人及团队持约67%股权,合伙人及预留团队分别持18%和15%。此模型适合投资多且有核心技术的创始人,决策权掌握在他手中。相对控股型让创始人间接持约51%股权,合伙人及员工持34%,可独立决策多数事务。不控股型则分散股权,创始人持约34%,其余51%由合伙人及激励股权分享,实现团队互补和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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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想要离婚,但对于离婚公司股权分割有些疑问,想要知道,离婚后,公司怎么分配的?求专业人士讲解。
[律师回复] 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这就是我整理的离婚公司股权分割方法,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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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问题解答如下,
一、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公司利润是原股东的债权标的而非公司净资产
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经营的财务成果,根据《公司法》第35条、16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利润在未分配之前,属于公司净资产,与股东个人没有直接的财产权属联系;而如果利润分配给付给股东后,自然就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又相分离,这两点都是毫无争议的。
现在需要探究的问题是,当股东会利润方案确定后,但尚未分配的利润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笔者认为,代表着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如果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或是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就意味着公司对股东作出了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分配利润的许诺,由于这个许诺,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利润尚未给付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但已固定成为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标的,如果该股东此时转让股权,也只是改变他的股东身份,而不会改变他的债权人身份。
二、原股东享有的是股利给付请求权而非股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公益 168权,自益权具体体现为资产受益权(包括股息和红利的受益权)、股份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具有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属于股东自益权的一种。该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不可分的。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身份,就会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就不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论是转让前的还是转让后的。
实践中,出现某些公司多年没有分配利润,而当股东将股权转让后不久,公司又进行了利润分配的情形,这时原股东往往心有不甘,诉至,要求分配股权转让前的利润,此种诉求一般得不到支持。这是因为,股东能否最终分配到利润要看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作出分配决议。在股东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前,股东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无法具体实现。只有当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分配请求权才能转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的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原股东虽然因转让股权而丧失股东资格,但仍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利润。
三、已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股权在转让对价时已有所体现
实践中,股权在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双方会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如果该公司有税后利润,即使未分配(也未有分配方案),它都是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因为公司资本的增加也就是股东权益的增加,它增强了公司的经营实力,也为未来的经营奠定了基础,同等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势必要高于已经确定分配方案的股权。因为公司的分配方案一旦确定,相当于公司要拿出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给股东,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股权当前对应的价值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在交易双方均知晓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利润时,股权的交易价格会将其纳入一个考虑因素而有所体现,对于交易双方都是公平公开的。
四、现股东的法律保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现股东(受让方)主张在交易过程中受到原股东(出让方)的欺诈,原股东故意隐瞒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未给付利润的情形,导致现股东对股权价值产生错误评估,而形成不公平的交易价格,从而向公司请求给付该利润,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公司与原股东是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既然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对利润进行了分配,原股东就是该利润确定的债权人,可随时向公司主张给付该利润,其他人无法定和约定事由,无法取而代之。
而原股东与现股东之间是转让合同关系,如果原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故意隐瞒利润分配决议这个影响股权价格的重要事实,其可构成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现股东可以向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转让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来获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能向公司直接主张给付该分配利润。
我舅舅有间公司,舅妈和他都有股份,如何两人离婚了,公司的股份离婚时怎么分割呢?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关于公司的股份离婚时怎么分割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解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造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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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股权能转给配偶吗
针对夫妻间股权转让问题,需分情况讨论。若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若仅一方为股东,则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需在30日内回应,否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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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叔叔两口子要离婚,他们想知道现在离婚家庭股份分割是怎么分,平均分还是按个人所得比重呢?
[律师回复]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
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 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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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有人家里要进行财产分割,想请问家庭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如何进行分配,希望有知道相关情况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婚后财产分割的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你好,朋友想要离婚了,名下有一部分公司的股份,问问夫妻离婚分割有限公司股权要怎么分配呢
[律师回复] 在所有的离婚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笔者结合本人的办案实践以及现实中的众多处理经验,将生活中常见的股权处理办法总结归纳如下: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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