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什么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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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如果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的话,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偿还该欠款的。且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人再次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贷款条件和最高贷款金额的限制。2、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问题,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什么风险

一、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什么风险

1、如果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的话,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偿还该欠款的。且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人再次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贷款条件和最高贷款金额的限制。

2、保证分为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当债务人确定无法偿还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问题,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二、哪些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个人提供保证的同时,还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确保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债权的实现。作为权利主体,债权人亦应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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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银行应对直系亲属提供担保情形下可执行的财产范围进行认真评估,在分别评估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能力时对于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部分不宜重复计算;

二,直系亲属提供担保时,应尽量采取以其个人财产提供质押担保或抵押担保的方式,贷款银行接受保证担保时应特别谨慎。
借款人的直系亲属可否为其提供担保、银行有何风险
[律师回复] 《担保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或限制债务人的直系亲属为其提供担保,因此,直系亲属提供担保并不违法。   一般而言,当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时,从法律规定上看,担保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为主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提供担保,进而,贷款银行在实现债权时,不仅可以将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即其全部个人财产除去已抵押/质押给其他债权人的及个人生活必需的财产之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可执行的责任财产,而且可以将担保人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在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情形下)或担保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可执行的责任财产,换言之,直系亲属所提供的担保与其他人提供的担保一样,扩大了保障主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   但是,本所律师提请贷款银行注意:就担保在债权实现时的保障功能而言,在某些情况下直系亲属提供的担保与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比,其保障功能较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第4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可见,如果主债务人的债务是基于家庭生活消费而产生的,则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债务;进而,如果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因存在直系亲属关系而同时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则可能导致担保人用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仍属于主债务人本应用以清偿债务的家庭共有财产,这样就导致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得以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实际上没有扩大或者扩大的实际范围不够,亦即担保的保障功能未能完全实现。   综上所述,为尽可能地降低贷款银行的风险,本所律师建议:

一,贷款银行应对直系亲属提供担保情形下可执行的财产范围进行认真评估,在分别评估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能力时对于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部分不宜重复计算;

二,直系亲属提供担保时,应尽量采取以其个人财产提供质押担保或抵押担保的方式,贷款银行接受保证担保时应特别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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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1、如果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的话,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偿还该欠款的。且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人再次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贷款条件和最高贷款金额的限制。2、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问题,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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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替我叔叔做担保,他过来找了我,有风险吗?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有没有什么风险呢?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在当下,很多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朋友或者亲戚的债务提供担保,然而担保并不只是签个名字这么简单,这其后的法律风险并没有太多人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
一. 如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应担责。
下面来简单举个例子说明一下,甲向丙借款十万,乙作为甲的朋友为甲提供了担保,但是在借款到期时,甲没有能力偿还。丙直接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必须替甲偿还相应欠款。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对担保作出特殊约定则推定为连带担保。
不过无论是哪一种担保形式,在担保人承担相应债务之后,担保人仍可以向债务人要求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 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
在现实中,也可能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侵吞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但是这样情况下的担保是无效的,不需要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 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没有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 力,主要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三. 担保期限
除了以上谈到的问题之外,在实务过程中,担保期限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 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 ,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这些都是接触过的当事人提及较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以上法条大义可总结为,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 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如果表示要担保至还本付息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发生变化,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可是,如果债务人发生变化的话,则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将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四. 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在此,特别提醒在替别人做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充分了解自己提供的担保形式
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2.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
做任何贷款都要有信誉,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千万不要为了同学和朋友的情面就轻易帮他做担保。
要知道,不是你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需要对贷款的人的信誉非常了解才能考虑帮他做担保,如果信誉不好建议慎重选择。
3.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
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承担风险的大小。
4.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
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上述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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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就法定的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了五种,就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而一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或者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往往一方会提供相应的担保。至于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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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诉讼需要提供担保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通俗讲就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错误,而是由于其他纠纷,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或者虽然造成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但是该损失与保全错误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会对诉讼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此种保险标的的风险较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
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大型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标准化的业务运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国各地的认可,也方便申请人和的后续处理。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分为诉前担保和诉讼担保两种。
诉前保全担保字面意思理解,是提讼前进行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多数由于情况紧急,厉害人来不及,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况下提起的,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因案件尚未,是非还未知,因此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不予保全。
诉中保全担保是我们最为常见的诉讼财产保全形式,申请人在提讼后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财产保全申请人身份证明、状及证据材料、案件号、财产保全申请书,保险公司受理后向人民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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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起诉需要提供担保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财产保的承保流程:核保、作出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报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投保条件明显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保。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其实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释保证保险,承保被保释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出庭受审而由罚没的罚款,由保险人支付。
2、上诉保证保险,承保上诉人如上诉失败,所有原诉与上诉费用皆由上诉人负担时,由保险人支付。
3、扣押保证保险,当原告要求扣押被告的某一财产,以确保胜诉后得到赔偿时,要求提供该保证,以用于原告败诉时由保险人赔偿被告因临时扣押财产而遭受的损失。
4、禁令保证保险,当原告要求命令阻止被告采取某一行动(如将约定卖给原告的产品卖给他人)时,便须向提供此种保证,以便被告因此禁令而受到不当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你好,朋友被牵涉进一个案件中,需要签一份通知书,有谁可以提供一下刑事辩护案件风险告知书
[律师回复]
一、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案件结果主要取决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充分程度,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等客观因素。
二、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或者案件过程中,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收取的律师费是服务费;律师的代理工作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包打赢官司。
三、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法院、仲裁庭可能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合理分析或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分析或推测不是代理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四、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前应当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代理委托一旦签订后,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庭裁决后,或者在诉讼中和解、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撤诉,代理工作即告结束,所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同一案件的不同代理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申诉、仲裁等),双方均应当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或委托书,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阶段代理人,从第二阶段起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最低不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六、执行阶段的风险,因为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复杂而且隐蔽,如代理人为委托人代为申请执行,应由委托人主动查明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代理人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协助调查,配合法院推进执行程序。除风险代理外,执行阶段收取的一般代理费并不保证执行结果。执行的进度和程度完全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
七、诉讼时间长短不确定性风险。当事人一旦委托律师代理,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法院立案时间较长(一般为半个月到两个月不等或者更长);立案后送达不到被告人要进行公告送达(一般为三个月);如顺利送达对方,对方有可能提出管辖异议,并且针对管辖异议进行上诉(一般为一个月至七八个月);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鉴定和评估(一般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开庭后下判决时间不定(一般为七天至几个月不等);判决书送达对方如果无法送达,又再需要公告三个月;对方顺利签收判决书后一般有15天的上诉期限,如对方上诉,则会产生二审。
八、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仅为:律师服务费。不包括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公告费等。以上各项费用由委托人向法院或者相应的部门缴纳,或可约定由代理人代为缴纳。
九、本风险告知书一经委托人签署,即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合同、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经告知我方上述事项,尤其是划线的黑体字部分的内容,我方已经完全了解告知书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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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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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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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他项权利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的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居住满一年证明材料 3、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涉及自然人保证的,应当提交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或收入证明、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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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我因为工作需要,现在要起草一份风险代理合同,但是自己不是很懂这一块,所以问问大家,有没有相关范文可以提供一份的。
[律师回复]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本案和解、一审、二审及执行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更换承办律师。
  
二、乙方必须忠于甲方的委托,切实履行代理义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时出庭或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甲方就本案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其联系电话为:,甲方确保上述联系电话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代为处理执行相关事宜。
  
五、甲方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约定本案被告方所赔付的律师费归乙方所有。乙方除收取被告方赔付的律师费外,甲方还需按照实际获得的全部赔偿款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果不足¥ 元,则按照¥ 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七、甲方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的当日以现金的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否则,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律师费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律师费数额的 %.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自行和解结案或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甲方未达到伤残级别的,则乙方只收取¥ 元律师费。
  
九、本合同非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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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起诉,需要提供担保材料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通俗讲就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错误,而是由于其他纠纷,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或者虽然造成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但是该损失与保全错误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会对诉讼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此种保险标的的风险较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 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大型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标准化的业务运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国各地的认可,也方便申请人和的后续处理。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分为诉前担保和诉讼担保两种。 诉前保全担保字面意思理解,是提讼前进行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多数由于情况紧急,厉害人来不及,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况下提起的,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因案件尚未,是非还未知,因此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不予保全。 诉中保全担保是我们最为常见的诉讼财产保全形式,申请人在提讼后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财产保全申请人身份证明、状及证据材料、案件号、财产保全申请书,保险公司受理后向人民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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