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肇事后不一定需要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4)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7)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怎么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逃逸行为、然后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是故意逃跑。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要素确定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1)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
(2)“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逃跑的,可能构成肇事逃逸。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
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乘人不备逃跑,也属于肇事逃逸。
2、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
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可能会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也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肇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因为不想被处罚就直接选择逃逸,这是由于若是逃逸,那么将会加重本来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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