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去法院起诉离婚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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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2、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提起离婚诉讼。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自己去法院起诉离婚条件是什么

一、自己去法院起诉离婚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此外,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则不限于此。

2、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例如,双方的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夫妻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打官司有冷静期吗

起诉离婚没有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适用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30日届满30日内,双方应当自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

如果两个人在大的问题上没有分歧,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已经处理好了,协议离婚自然是可以的,能够最大限度节省人力物力成本。但是我们要知道,两个走向离婚的夫妻,尤其家里财产较多或者都想抚养子女的,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仅依靠当事人自己很难处理好,这时就需要司法手段的介入,即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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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
  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
  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
  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
  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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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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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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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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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
  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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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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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
  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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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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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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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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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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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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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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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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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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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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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的违法行为.凡是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作为违法行为.如某人侵占或损毁了国家或集体的财物.凡是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某种行为,而行为人不依法去做,就是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是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这是构成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所谓因果关系则指一定的损害事实,必须是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即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才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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