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买的保险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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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婚内购买的保险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内购买的保险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然而,这些保险合同相关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可以追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论其份额如何。夫妻一方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约定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支持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返还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公平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分别对共同财产具有一半的支配权。只会在夫妻共有财产关联停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分割,明确分别份额。因而夫妻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认知应是所有失效,并非一部分失效。而超过日常生活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开展处罚,彼此理应协商一致,一方有外遇独立将超大金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别人,也是一种无权处理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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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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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以及经营所得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是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建议你登陆网站去浏览相关栏目,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婚内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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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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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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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婚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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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婚内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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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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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车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购买的车通常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其他特殊约定的话就不一定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这些物品,当然不可能归其中一个人所有。不过,如果机动车是父母出钱购买的,父母表示只给子女一个人的话就不是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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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买员工股份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案情总结:
婚内购买员工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婚内购买员工股份
吴某、鲁某于199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鲁某出资10000元人民币申购荻海螺公司内部职工股10000股。同年10月,鲁某申购池州海螺公司内部职工股5000股。之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离婚时仅对住房进行了分割。离婚后,鲁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申购的15000股内部员工股折为海创公司债权438783元。2009年8月,鲁某将438783元海创公司债权兑换成32991股“海螺水泥”流通股股票。7月,鲁某出售65982股“海螺水泥”股票,获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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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15000股内部职工股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无任何依据证明其属于 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吴某以离婚时该共同财产并未处理、现在被告已将该财产的处置价款据为已有为由请求分得相应的价款。被告鲁某虽然辩称双方登记离婚时已经口头商定将该笔财产分给自己,但未举出足以推翻或超越离婚协议书的有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将该笔财产认定为双方离婚时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法给予分割。当然,在股票收益的具体分配上,本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15000股内部职工股的原始价值及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范围(即“股转债”时的现金价值438783元)内酌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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