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
人身损害的后果主要有三种:造成伤害但未达到残疾、伤害致残以及伤害致死。
1、造成伤害但为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2、伤害致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一)自愿平等原则。
调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律型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将调解置于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延长线上,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的努力过程。因此,自愿平等是调解的本质属性,也是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平等原则凸显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体现为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等。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的开展以及达成协议等都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只能针对法律允许调解的纠纷种类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纠纷的,那么是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会通过说服的方法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只要达到一致的条件,那么就可以按调解的协议来处理,所以,产生纠纷不一定要诉讼,利用调解也可以达到相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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