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减刑后可以马上申请假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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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要满足假释条件,就算已经减刑还是可以申请假释的。根据规定,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达到一半以上,或者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期限达到13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假释。
先减刑后可以马上申请假释吗

一、先减刑后可以马上申请假释

只要满足假释的条件,减刑后还是可以假释的。

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减刑的限度一般是多少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满足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获得减刑机会,但减刑会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一次减刑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其次,犯罪分子在减刑以后,如果还能满足假释条件,同样有机会获得假释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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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给弟弟办理假释,但是听说要求很多,并且有了新的政策,所以呢,我想问问有关新减刑假释政策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br/>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br/>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r/>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br/>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br/>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br/>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br/>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br/>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br/>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br/>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br/>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br/>(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br/>(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br/>(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br/>(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br/>(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br/>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br/>(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br/>(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br/>(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br/>(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br/>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br/>第十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br/>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br/>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br/>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br/>第十三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br/>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br/>第十四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br/>第十五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br/>(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br/>(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br/>(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br/>(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br/>(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br/>(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br/>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br/>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br/>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br/>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br/>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br/>第四章附则<br/>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应当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实相关情况。<br/>第十九条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br/>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第二十一条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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