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危房拆除有补偿吗?
1、农村危房拆除不一定有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要注意转化的违章建筑的特殊情况
转化的违章建筑,主要是因为超过批准期限,由临时建筑转化成的违章建筑。转化的违章建筑和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的区分点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为合法建筑,超过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为违章建筑。并非所有的转化的违章建筑,在拆除时,都不予补偿。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不可抗力阻碍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临时建筑不被拆除是为了保护另外一个更大的利益,致使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补偿违章建筑人。
二、发现违建房屋怎么举报?
1、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2、违建房不会被拆除的情形
(1)若违法建筑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并不严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改正,则无须拆除。
所谓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一般是指占用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绿地或广场、市场、车站等公用设施用地,或影响四邻、消防、交通等情形。
这一做法的实质,是比例原则的运用,即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采取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拆违。
(2)虽然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严重,但却不能拆除。
即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3)因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批建手续或翻建手续,但属于村民唯一住宅的情形。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村庄规划制定推行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宅基地房屋普遍存在手续不全甚至没有手续的情况。
在较长时期里,这个问题不是农村村民单方能够克服、解决的,主要过错也不在农村村民,相反,这种管理现状主要是地方行政机关造成的。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拆迁,是无法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的,拆迁方只有拿出房屋被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证据之后,才可以不用支付补偿金,若是无法拿出相关证据,拆迁方就需要承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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