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几人在场?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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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两人在场,即在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的时候,需要由两名侦查人员在场辨认,也可以由两名以上的人员在场组织辨认,但是不得由一名侦查人员组织辨认,即最低的辨认人数为两人。
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几人在场?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通过辨认的方式,更好的确定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从法律条文上理解,辨认是一种侦查方式,由于辨认的结果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故而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等的规定进行侦查。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且需要注意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若需要多个辨认人就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为了避免串供,应该分别进行,在进行辨认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辨认的过程进行记录,辨认的情况,需要由检察人员、辨认人以及见证人签字。

侦查辨认属于侦查行为之一,并且辨认的程序性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在辨认的时候,需要遵守法定的辨认规则,如果是不符合辨认规则的,那么辨认笔录就属于有瑕疵的笔录,是否可以采用需要由相关的负责人决定,不能采纳的需重新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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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认前的准备工作做的不够充分。公安机关在辨认前往往只是通知辨认人于何时何地前来辨认嫌疑人,而对整个辨认过程却没有一个详细而周密的计划。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辨认前不仅要明确自己辨认的目的,而且要详细了解辨认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辨认人与被辨认人、案件本身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此外,公安机关也应当对辨认方法、辨认地点的选择,以及在辨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有一个全面而充分的准备。
2、辩认方法不科学。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将自己圈定的嫌疑人与其他嫌疑人放在一起依次站成一排,并给其中的每一位身上贴上一个顺序号让辨认人进行辨认。笔者认为这种单一分组的做法不科学,而应当将被辨认人分为多组进行辨认较为合理。因为辨认人从多组被辨认人中辨认的结果一般来说要比单组辨认的结果更具说服力。
3、让不同的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做可能导致辨认人之间相互提示对方作案人是那一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让不同的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这样既可以保证每一位辨认人都能够地进行客观真实的辨认,而且可以有效防止辨认人之间相互提示。
4、辨认过程监督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公安机关在组织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时只有2名办案人员在场,而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证明,这显然是不符合现代诉讼民主化的精神。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有两名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也可以通知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这样可以对整个辨认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避免那些可能影响辨认结果公正的行为发生。
5、先作辨认笔录后作询问笔录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样做是违反法律逻辑的。因为如果前面的辨认过程不是客观真实的,那么可能导致后面所作的询问笔录的内容也将是不可信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作询问笔录后作辨认笔录,即在辨认前先让辨认人对其记忆当中的作案人的具体特征作一个全面详细的陈述,然后再让其进行辨认。这样可以通过其辨认的结果来印证其在辨认前对作案人所作描述的真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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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辨认笔录的要求,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对于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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