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1、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刑事犯罪报案的地点,主要是管辖权的问题,而刑事犯罪的管辖权是有很多规定的:
1、一般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机关管辖;
3、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
二、职务侵占犯罪如何认定?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
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3.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仓库内代他人保管的货物。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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