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农民享受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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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受的权利包括拟征土地知情权、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权、听证权、征地批准文件知情权等的权利。被征地农民有权知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受什么权利?

一、被征收土地农民享受什么权利?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受的权利包括拟征土地知情权、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权等,具体享有的权利如下:

1、拟征土地知情权

(1)行政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

(2)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

(3)被征土地的位置;

(4)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

(5)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2、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权

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按照土地利用的现状进行补偿,那么在征地之前就需要对被征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后作为补偿的依据。

3、听证权

(1)征收土地报批前拟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的听证权

被征地农户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听证的主体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听证。申请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申请听证的内容可以为:被征土地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

(2)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

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土地行政部门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4、征地批准文件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有权知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给集体还是个人?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既需要给集体,也需要给个人。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2、征收土地,可能还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是有可能会被征收的,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这里的补偿包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 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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