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拆迁房可以卖掉吗?
1、拆迁房可以卖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具有房产证的拆迁房可以出售。
拆迁房出售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是在出让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有拿到房产证。我国法律规定了,房屋作为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变化需要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1、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的房产证上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
搬迁房的房产证,房屋产权属于谁,写谁的名字就可以了。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通常原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拆迁安置协议名字是谁。
但是房产证办理以后,可以过户,修改房产证名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登记其他人的名字,法律是允许的。区别在于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如果登记多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屋为多个人共有。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拆迁安置房屋不一定可以买卖,获得了安置房的被拆迁方,若是想要将房屋售卖出去,首先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判断自己的获得的房屋是否可以自有买卖。当然,若是将房屋售卖的时候,还不满足自有交易的条件,也并不一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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