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错了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申请国家赔偿。
1、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尚无有效的救济途径。如果认为刑事拘留错误的话,可以先要求该公安机关确认其刑事拘留违法,然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如果该公安机关拒不确认的话,则不能直接申请赔偿,只能通过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等部门申诉来谋求解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话,则超期部分肯定应该赔偿。
二、可以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拘留是属于强制措施当中的一种,由公安机关来负责执行的,而在立案侦查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已经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被认定是无罪的,而对于相关的人员来说认为这样的一种行政权的措施是错误的,就可以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当中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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