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进行征收时给予的经济补偿是不需要交纳契税的,需要交纳契税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是什么?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要对于房屋进行拆迁,那么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给予相对性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使产权置换也可以是货币补偿,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方式所获得的补偿都不需要缴纳契税,除非说将自己所得到的安置房再次的进行买卖,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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