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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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征收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实际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5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要征收农用地转用或者是土地进行征收的话,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有管理权力。
房屋征收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一、房屋征收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房屋征收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

1、征收土地的管理部门

征收土地是国务院管,或者由县级以上的政府管。具体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征收房屋的管理部门

征收房屋的管理部门是房屋的征收部门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征地工作程序是什么?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在当代的社会对房屋进行征收,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需要对此采取一定的补偿的措施的,而一旦发生拆迁方面的纠纷,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这也就意味着当地的人民政府是对于拆迁问题有一定的管理的权利,主要负责当地的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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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归哪个部门管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市、县两级政府应设机构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该机构需监管实施单位,并承担法律责任。职责包括:管理拆迁事务,执行规章制度,处理拆迁申请,审查机构和服务企业,办理委托授权,处理拆迁补偿协议,申报强制拆迁,接受咨询和反馈,以及请求裁定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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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新房后,交房出现了一些问题,找开发商无果,准备进行投诉,房屋质量投诉部门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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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商解决。
  
1、准备好翔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开发商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达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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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原先的约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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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解除租赁合同的 房子拆迁过程中,你和房东达成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或者说房东已经给你进行其它安置的,在房屋拆迁后拆迁方给被拆迁人补偿后,将不需要再给你进行任何补偿,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在这期间房东已经对你进行了新的住处安置,这也就不算有损失了,房东也就没有其它理由再进行货币或其它方式的补偿。 2、没有解除租赁合同的 在拆迁方提供新的房屋置换情况下,房东需要重新跟你签订租赁合同,也就是跟你签订新提供的住所的租赁合同,其中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 搬迁费、停产或停业等相关损失费。 3、如果承租人对房东的补偿并不是很满意,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要是确定申请复议的你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首先要看一下申请复议是否有足够的条件 (1) 要知道明确的拆迁人信息; (2) 有详细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3) 你必须是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4) 在依法申请复议的范围内; (5) 提出的复议申请应该在受理机关的管辖内; (6) 应符合相关法律的其它条件; b、还需要看一下申请是否在期限内 一般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应该在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以内提出是最好的,除特殊情况规定的。 c、可以选择多种申请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你申请复议的选择有多种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选择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的主要是填写有关部分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即可,对于口头申请的,复议相关部门会对你当时所描述的进行记录,这样也不会口说无凭,没有证据,所以可以不必担心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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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归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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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是什么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是什么部门?问题解答如下,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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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四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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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具备了征地的手续合法;
其次;再次,为了追逐利益。重要的是依法依归征地以什么名目不重要。对于说合理合法征地以及给予合理补偿的地块,而主要是看征地的手续是否合法,一般是难以衡量的,有的干脆不发征地批复。看一个项目征地合不合法,对于采用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征地。简单说,要有合理合法的补偿,但不违法,征地的目的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无法定论这个项目是否不合法,政府在征地时的手续是否合法,不是看以什么名目征地,政府的动机就值得商榷。来自,从政策层面讲,忽悠百姓先把地骗到手,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用主要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如果是单纯的商业运作、程序到位,这个只能说是政府欺骗,
首先。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县里合法批复的前提是,但是出台可能还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往往是先用后批,政府要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是否合理,只要是程序到位,都是合理的,或者批复规模超过了年度供应指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种征地行为是违法的、在没有供应指标的前提下的征地。所以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省里或者国家给县里的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对于经征为国有的土地的处置问题。听说,这个指标是要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法制办在组织制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于未能核实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偿合理三个基本要素,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用地批复、程序是否到位,也就是在没有征地的权限内乱发批复,但实际是用于商业运作,用于招拍挂商品房建设还是行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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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是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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