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天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赔偿标准如下:
1、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1)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3)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4)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2、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的赔偿标准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3)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5)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1、不清楚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不一定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人身损害案件发生之后,受害方通常都是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的。若是侵权的一方并不愿意支付赔偿金,那么对于受害方来说,即使并不清楚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只要确定自己已经满足了法定起诉的条件、也可以拿出相关证明自己满足起诉条件的证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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