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并不是必须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吗?
1、刑事案件都并不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2、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不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存在差异的,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在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之前,需要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满足了当地的立案标准,对于满足立案条件的情形,会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也会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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