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地拆迁补偿款怎样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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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补偿款项归集体所有,而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则归承包人所有。土地在征收时,对于被征收法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偿,补偿的费用则根据土地原用途来进行判断。而林地也是属于非常重要的集体土地之一。
农村林地拆迁补偿款怎样分配

一、农村林地拆迁补偿款怎样分配

对林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款是归村集体所有的,而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承包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征收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因为征地补偿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选择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对于征地时所获得的补偿款向其中土地补偿费用需要归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则归承保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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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地拆迁补偿款怎样分配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农村林地拆迁补偿款怎样分配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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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其中一种是产权调换形式,还有一种方式是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两种方式涉及到为被拆迁人分配安置房,那么呢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 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 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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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拆迁如何拿安置房 1、这主要是看开发商了。有的是直接跟你算钱,相当于把的你房子买断(按照市场价),把钱给你,你自己解决。 2、另一种是你的房子算的很便宜,然后给你回迁房,同样也是低于市场价的,但是要根据户口上的人数分配面积;少拿面积的贴补,多拿面积的按照市场价计算。 3、拆迁时拆迁办会让你签定“安置协议”,安置方式分“安置房”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就是拿钱,被拆迁者可以自主选择要“安置房”还是“货币安置”。 安置房和拆迁房有什么区别吗 1、安置房是指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3、拆迁房即指拆迁安置房,而安置房则可能为动迁安置房和拆迁安置房。 4、动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5、拆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既然都是安置房,便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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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拆迁如何拿安置房 1、这主要是看开发商了。有的是直接跟你算钱,相当于把的你房子买断(按照市场价),把钱给你,你自己解决。 2、另一种是你的房子算的很便宜,然后给你回迁房,同样也是低于市场价的,但是要根据户口上的人数分配面积;少拿面积的贴补,多拿面积的按照市场价计算。 3、拆迁时拆迁办会让你签定“安置协议”,安置方式分“安置房”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就是拿钱,被拆迁者可以自主选择要“安置房”还是“货币安置”。 安置房和拆迁房有什么区别吗 1、安置房是指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3、拆迁房即指拆迁安置房,而安置房则可能为动迁安置房和拆迁安置房。 4、动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5、拆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既然都是安置房,便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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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一、房屋转给非集体经济组织人的补偿款分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与特定的身份联系,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该权利。因此,将房屋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将宅基地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人的合同是无效的。转让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按照双方过错大小进行分配。
二、房屋赠与非集体经济组织人的补偿款分配
现实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会把农村的宅基地房屋赠与其他人,而赠与人往往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处分房屋的行为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人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对房屋进行赠与的行为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赠与行为无效。
非集体经济组织人无法通过赠与行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也无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分家子女对父母补偿款分配
父母以其与
第一个孩子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后
第二个孩子出生。第一个孩子一直与父母生活,第二个孩子结婚后,重新申请了宅基地建房。老大将原房屋拆除重新建房。父母去世后,老大新建房屋拆迁,补偿款需要分配给小儿子吗?
根据我国法律,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了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直接导致了对宅基地的继承。
如果父母的房屋已经被拆除重建,分家子女已经对父母的房屋丧失了继承权,当然也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当然也无法分配到父母房屋的补偿款。
四、城镇子女分配父母房屋补偿款
农村去世父母的宅基地及房屋拆迁,城镇子女有权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继承。城镇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同时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既然属于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权利人,当然可以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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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其中一种是产权调换形式,还有一种方式是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两种方式涉及到为被拆迁人分配安置房,那么呢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其中一种是产权调换形式,还有一种方式是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两种方式涉及到为被拆迁人分配安置房,那么呢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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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地怎么分配?
农村拆迁安置地,拆迁补偿款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若已经签署了征地补偿协议,需要按照协议分配补偿款,对于协议之中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款的分配方式的,可以临时协商确定补偿方案。若是依旧不知道农村拆迁安置地怎么分配,可以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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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该怎样分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一、房屋转给非集体经济组织人的补偿款分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与特定的身份联系,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该权利。因此,将房屋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将宅基地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人的合同是无效的。转让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按照双方过错大小进行分配。
二、房屋赠与非集体经济组织人的补偿款分配
现实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会把农村的宅基地房屋赠与其他人,而赠与人往往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处分房屋的行为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人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对房屋进行赠与的行为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赠与行为无效。
非集体经济组织人无法通过赠与行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也无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分家子女对父母补偿款分配
父母以其与
第一个孩子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后
第二个孩子出生。第一个孩子一直与父母生活,第二个孩子结婚后,重新申请了宅基地建房。老大将原房屋拆除重新建房。父母去世后,老大新建房屋拆迁,补偿款需要分配给小儿子吗?
根据我国法律,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了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直接导致了对宅基地的继承。
如果父母的房屋已经被拆除重建,分家子女已经对父母的房屋丧失了继承权,当然也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当然也无法分配到父母房屋的补偿款。
四、城镇子女分配父母房屋补偿款
农村去世父母的宅基地及房屋拆迁,城镇子女有权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继承。城镇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同时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既然属于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权利人,当然可以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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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要怎样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一、房屋转给非集体经济组织人的补偿款分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与特定的身份联系,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该权利。因此,将房屋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将宅基地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人的合同是无效的。转让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按照双方过错大小进行分配。
二、房屋赠与非集体经济组织人的补偿款分配
现实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会把农村的宅基地房屋赠与其他人,而赠与人往往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处分房屋的行为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人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对房屋进行赠与的行为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赠与行为无效。
非集体经济组织人无法通过赠与行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也无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分家子女对父母补偿款分配
父母以其与
第一个孩子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后
第二个孩子出生。第一个孩子一直与父母生活,第二个孩子结婚后,重新申请了宅基地建房。老大将原房屋拆除重新建房。父母去世后,老大新建房屋拆迁,补偿款需要分配给小儿子吗?
根据我国法律,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了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直接导致了对宅基地的继承。
如果父母的房屋已经被拆除重建,分家子女已经对父母的房屋丧失了继承权,当然也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当然也无法分配到父母房屋的补偿款。
四、城镇子女分配父母房屋补偿款
农村去世父母的宅基地及房屋拆迁,城镇子女有权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继承。城镇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同时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既然属于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权利人,当然可以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租用别人农村的土地,拆迁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土地法规定,土地赔偿金、安置费属出租人所有;青苗费、土地树木附着物赔偿属承租人所有。如果是从别人手中流转的土地,国家占用所支持的赔偿款,树苗及地上新建筑、投入的肥料等应由流转人所得,土地补偿款等应由原承包人所得。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公平怎么维权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解决。到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 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注意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查看“记录人员是不是完整地记录了你的意见”。 临对房屋状况拍照录像 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就可能面临”。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被拆迁人也要拨打1 10,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过程拍摄下来,以保存有效的证据。 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 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种类 由于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引发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大量纠纷发生,主要三大类: 1、村民不平等待遇侵权类纠纷 (1)侵犯“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2)侵犯未迁出户口“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3)侵犯离婚后没迁出户口或再婚子女入户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4)侵犯由外村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5)侵犯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上述集体组织成员在村委会制定《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时往往被少分配甚至不分配,他们的平等分配权被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土地补偿费被有关单位截留侵权类纠纷 (1)村委会截留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 (2)乡镇政府截留村委会或村民小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 3、是否分配土地补偿费纠纷 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纠纷往往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的明确决定不分配土地补偿;有的决定分配比例;有的全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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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农村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根据规定农村拆迁补偿款会分割成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房屋补偿费,归房屋所有者所有,房屋拆迁会采用产权置换,或是货币补偿,或是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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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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