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明自己与财产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证明有明确被告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办法:
(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1、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一般是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2、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的归属
(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若是发生了财产纠纷,首先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处理,对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然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若是想要诉讼请求被法院受理,在起诉的时候,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自己满足了起诉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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