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养费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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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扶养费纠纷可以异地起诉的,但是在起诉的时候,需要由原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之后提起民事诉讼,故无论是在户籍所在地起诉还是在异地起诉的,都是需要按照法定的诉讼流程予以处理的。
夫妻扶养费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

抚养费是可以异地起诉的。如果双方离婚后,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并且居住在外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对方的户口簿登记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的地方提起诉讼。如果对方依旧不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抚养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孩子在未满十八周岁前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要求拒付一方支付本该支付的抚养费。

2、原告可以在被告的户口簿登记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因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因为孩子在未满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支付问题发生争吵;所以本质上原告应该到被告的户口簿登记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被告。

3、如果被告经常居住的地方和他的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不一致,原告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的地方起诉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拒不支付抚养费用,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对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关于支付抚养费方面的问题,直接由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该负责协助法院让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可以知道父母无论是在婚内还是离异对孩子均有相应的抚养义务和责任。不按照父母一方是否离婚来决定有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双方离婚后,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并且居住在外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对方的户口簿登记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的地方提起诉讼。如果对方依旧不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抚养义务。

如果是夫妻双方当时之间就扶养费产生纠纷的,那么首先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是对扶养费的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予以处理。在原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主张以及在案的证据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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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夫妻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生夫妻债务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夫妻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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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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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纠纷解决裁判方法选择
1、运用证据裁判原则确认借款事实。
客观事实就是实际发生过的“原汁原味”的案件事实,是曾经存在过的事实真相,而法律事实则是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在审判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是按照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这一规定体现的是证据裁判原则,或称证据裁判主义,即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本质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可,也是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关系的准确定位,它说明根据证据认定法律事实乃是裁判的基础,也是发现客观事实的必由之路。就该案而言,原告戴建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提供了被告戴善德亲自出具的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在庭审中也自认借款33000元的事实。虽然当今社会上存在为离婚而虚假欠债的现象,被告戴善德在两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分居生活的情况下,补写出具了两张借条给自己的父亲,存在虚假借款以图在今后离婚诉讼中吞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然而该案客观事实如何法官不得而知,但从法律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出发,可以确认被告戴善德与原告戴建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2、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承担原则界定债务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原告戴建义主张被告戴善德向其借款33000元,提供了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也已承认借款事实,原告戴建义对被告戴善德已完成了举证,但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均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英秀又予以否认,因此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被告杨英秀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被告戴善德个人借款,不属被告戴善德与被告杨英秀夫妻共同债务。
3、运用法益衡量方法寻找最佳裁判法律答案。
最高人民原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是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两者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追求“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的一项基本司法政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款真实性及债务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争议并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不真实,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连带清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但属被告戴善德的个人债务,应判决由被告戴善德个人负责偿还。第一种观点忽视自认法律效果和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关系,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受制于《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该观点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忽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极有可能损害被告杨英秀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可取的;第三种观点兼顾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可以防止损害该案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原告戴建义与被告戴善德父子恶意串通虚假债务损害被告杨英秀权益,并能有效遏制当前社会上夫妻一方虚假债务以吞占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现象的漫延和恶化,达到净化社会风气,培育诚信理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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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实际上在婚姻家庭这个领域扶养费用方面的纠纷实际上是比较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夫妻之间是需求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属于法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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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纠纷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注意一项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必须有夫妻约定协议的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与一般财产协议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属性,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既非单纯的身份协议,又非纯粹的财产协议,其性质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身份财产协议。
我国《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约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减少和防止争议和纠纷,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内容明确,且无争议的,也应认定有效。
应审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夫妻财产关系派生夫妻人身关系,当事人具有婚姻关系是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的前提条件,即使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婚姻缔结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时间却在缔结婚姻之后。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
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财产的约定对内效力及于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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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发生财产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1、可以先自行协商;
2、当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财产纠纷诉讼;
3、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讼。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
2、平均分配;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产权。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债务纠纷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
其基本特征为:
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
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
如果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二、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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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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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纠纷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财产纠纷能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发生财产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1、可以先自行协商;
2、当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财产纠纷诉讼;
3、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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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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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讼。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
2、平均分配;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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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一、约定的主体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但只要最终结为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因此,对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
二、约定的时间
当事人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者婚姻存续期间订立、变更或者废止约定财产制。
三、约定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约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减少和防止争议和纠纷,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内容明确,且无争议的,也应认定有效。
应审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正确理解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时间效力
夫妻财产关系派生夫妻人身关系,当事人具有婚姻关系是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的前提条件,即使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婚姻缔结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时间却在缔结婚姻之后。
2、优先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
3、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财产的约定对内效力及于夫妻双方。
4、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并不当然的及于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一、约定的主体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但只要最终结为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因此,对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
二、约定的时间
当事人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者婚姻存续期间订立、变更或者废止约定财产制。
三、约定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约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减少和防止争议和纠纷,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内容明确,且无争议的,也应认定有效。
应审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正确理解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时间效力
夫妻财产关系派生夫妻人身关系,当事人具有婚姻关系是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的前提条件,即使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婚姻缔结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时间却在缔结婚姻之后。
2、优先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
3、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财产的约定对内效力及于夫妻双方。
4、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并不当然的及于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夫妻债务纠纷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夫妻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 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因而,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夫妻债务纠纷解决裁判方法选择
1、运用证据裁判原则确认借款事实。
客观事实就是实际发生过的“原汁原味”的案件事实,是曾经存在过的事实真相,而法律事实则是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在审判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是按照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这一规定体现的是证据裁判原则,或称证据裁判主义,即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本质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可,也是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关系的准确定位,它说明根据证据认定法律事实乃是裁判的基础,也是发现客观事实的必由之路。就该案而言,原告戴建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提供了被告戴善德亲自出具的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在庭审中也自认借款33000元的事实。虽然当今社会上存在为离婚而虚假欠债的现象,被告戴善德在两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分居生活的情况下,补写出具了两张借条给自己的父亲,存在虚假借款以图在今后离婚诉讼中吞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然而该案客观事实如何法官不得而知,但从法律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出发,可以确认被告戴善德与原告戴建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2、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承担原则界定债务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原告戴建义主张被告戴善德向其借款33000元,提供了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也已承认借款事实,原告戴建义对被告戴善德已完成了举证,但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均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英秀又予以否认,因此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被告杨英秀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被告戴善德个人借款,不属被告戴善德与被告杨英秀夫妻共同债务。
3、运用法益衡量方法寻找最佳裁判法律答案。
最高人民原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是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两者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追求“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的一项基本司法政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款真实性及债务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争议并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不真实,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连带清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但属被告戴善德的个人债务,应判决由被告戴善德个人负责偿还。第一种观点忽视自认法律效果和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关系,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受制于《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该观点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忽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极有可能损害被告杨英秀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可取的;第三种观点兼顾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可以防止损害该案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原告戴建义与被告戴善德父子恶意串通虚假债务损害被告杨英秀权益,并能有效遏制当前社会上夫妻一方虚假债务以吞占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现象的漫延和恶化,达到净化社会风气,培育诚信理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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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费怎么认定
(1)双方的经济能力(财产来源)。(2)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3)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4)双方当事人目前的健康状况。(5)双方分居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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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应该怎么解释夫妻扶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包括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二、夫妻扶养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二)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三)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四)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三、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夫妻扶养权利义务是在夫妻关系建立时就产生的,夫妻双方作为一生的伴侣本身就要在生活上和事业上相互照顾和帮助,共同经营自己的家庭。如果生活上遇到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来解决,如果还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扶养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扶养义务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二、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怎样处理
1、夫妻协商解决。
2、向,通过审判来判定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二、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情形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五、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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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费怎么认定?
1、双方的经济能力(财产来源)。给付扶养费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受扶养人的经济需要。如被告的真实收入极高,完全能够承担起原告的扶养费请求。2、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如作为中国名牌高校毕业,完全有能力自食其力,但是放弃工作,全力操持家务,对家庭的贡献并不比被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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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抚养费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被告住所地的就是离婚管辖的。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在抚养法律关系中,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使该抚养费的拖欠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但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满十八岁以后再要求其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抚养权利主体仅为未成年,即只有当子女处于未成年或不能生活状态下时才有具有被抚养人的身份。当子女成年或者有生活来源时即失去了被抚养人的身份,此时抚养费用已经丧失功能,不具备保护利益。因此给付抚养费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截止到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或生活。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据此分析,子女抚养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确定抚养费的管辖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当事人应当到被告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提交诉讼状。受理后,通常会进行庭前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会就抚养费问题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这样就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夫妻离婚只要夫妻双方答成协议孩子归一方扶养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这就不难理解了,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仍处于哺乳期,肯定离不开母亲,所以法律直接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除非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人民法院会尊重父母的一致意见。假如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就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判决了。当然,两周岁以下的,双方也可协商抚养权的归属,如果确实没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人民法院也会准许双方协商的意见。
人民法院判决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子女随另一方生活,对其成长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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