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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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河南省,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可能需要支付的精神损失费可能为几万元。实际上,不管是在河南省,还是在其他的地区,现行法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在确定此类赔偿金的时候,需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的因素。
河南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河南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在河南省,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可能需要支付的精神损失费可能为几万元。

具体需要支付多少精神损失费,需要结合以下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精神痛苦是公民受到侵害以后,在精神状态方面的不利益。痛苦,即为悲伤、苦恼,也包括怨恨,是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精神痛苦是人的内心世界的感受,在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会造成本人的精神痛苦,在人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的近亲属会感到丧失亲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利益丧失,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以及身份权,造成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而必然产生的后果。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均属于“非财产损害”,无法从外在形态上去感知,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判断、鉴别、推定其真实性。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影响因素有哪些?

1、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影响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

此外,以下因素也会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1)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如下: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不管是在河南省,还是在其他的省市,公民若是因为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导致精神受到了损害,那么是可以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但是为了避免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索赔之前,可以先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然后收集相关证明自己满足赔偿条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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