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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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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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被法院限制出境或个人财产被法院查封的风险。2、被限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3、被法院进行罚款处罚的风险。4、被行政处罚的风险。5、被追究刑事刑事责任的风险。
做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风险

一、做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风险

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对外公示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从外观上应该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因此,当公司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时,有可能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风险:

1、被法院限制出境或个人财产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如果公司不主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特别是拖欠劳动者工资,在执行阶段甚至在诉讼阶段,法定代表人有被限制出境的风险;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表象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有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的风险。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莫名其妙被法院通知谈话或财产被法院查封后,思来复去才想起曾经因为好心帮忙当了法定代表人。

2、被限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如果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3、被法院进行罚款处罚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企业存在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行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被法院进行罚款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4、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税务方面、消防方面等行政法法规也都把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一责任人,如果公司行为存在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被追究刑事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刑法》,很多罪名犯罪主体为单位,如果公司行为构成犯罪,则法定代表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等。

实践中,如果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犯罪行为及后果明知的话,一般会刻意找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人来担任法定代表人。

另《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的罪名,如果单位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有被判处罚金或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一句话,法定代表人需要要对法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一般包括:

1、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2、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就是需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而按照规定一家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通常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公司事务的时候,一般是不需要出具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公司行事,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公司对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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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做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做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相关知识】
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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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担保诉讼时效是多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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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法人需要承担什么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来讲应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一,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二,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法定代表人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司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
更正答案:根据《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由上我们可以知道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拥有许多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法人拥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即法人用自己的财产对债务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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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债务的担保人要承担什么风险
1、作为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完全违约,您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债务责任。2、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如果借款人违约,您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3、作为担保人,您的个人财务状况可能受到影响。关于做债务的担保人要承担什么风险,我们将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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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他人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风险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风险有:
1.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2.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3.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1.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 
2.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3.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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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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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转让要承担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债务转让要承担什么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债务转让要承担什么风险
合同债务转让的风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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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
1 因安排运输疏忽,错发、错运、错交、迟延运输货物,遗漏、错误缮制、签发运输单证、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费用损失;
2 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3 因临时保管不善,造成委托人的货物损失;
4 因选择承运人、仓储保管人不慎,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
5 因交付、接收货物疏忽,没有取得当时货物状况的证据,导致委托人不能向责任人索赔的损失;
6 因装箱、拆箱、拼箱操作失误,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
7 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集装箱箱体及附属设备损坏;
8 因报关、报检、报验失误,违反进出口管制规定或海关、商检、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要求而被有关当局征收额外的税费,处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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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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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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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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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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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致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8年10月15日上午,宾阳县身为领导的莫某,驾驶单位的汽车到南宁出差,其妻王某及王某的同事谢某搭乘顺风车到南宁。当天下午,莫某办完事后搭王某和谢某返回途中,莫某不慎把车驶出路外掉进沟里,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谢某和王某都受伤。交警勘查后认定,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2008年11月21日,已花医疗费5.56万余元,购买轮椅850元。莫某垫付1.65万元。同年11月24日,谢某向宾阳县人民,要求莫某和他所在的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4万余元。审理后查明,莫某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设有专职司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莫某驾车发生事故是否执行职务行为,应否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属于执行职务,他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谢某受伤,应认定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的单位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车辆在外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单位对车辆及驾驶员已无法控制和管理,出现莫某搭乘的行为,莫某的单位没有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乘车辆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损失应由莫某个人承担,但肇事车属于莫某的单位所有,单位对车辆在履行职务中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存在管理不严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汽车,属于“好意同乘”,她要求侵权人按照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从公平原则出发,谢某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是执行职务,但他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莫某的行为显然与履行职务无关,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现交警认定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赔偿责任。莫某的单位设有专职司机,莫某虽是法定代表人,但按规定因公出差应由司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驾车,而莫某出差自行驾车的行为违反领导干部驾驶车辆的相关规定,且搭乘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人员并使其受伤,单位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负有疏于管理车辆的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虽然谢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莫某的行为也是出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不能等同于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或一般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因此,谢某不能要求莫某按照客运合同或一般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公平考虑,谢某应自负部分损失。
股权转让债务会承担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债务会承担哪些风险
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
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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