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表现形式包括,实施了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的行为,具体的表现如下: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两种。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于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票据的手段很多,主要有签名伪造、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伪造整张票据、票据变造、涂改汇票金额等方式。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有电划与邮划两种形式。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它是针对汇兑结算方式而言的。汇兑结算可分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所谓银行存单,是指银行存款的凭证单据,它既是一种信用凭证,又是一种银行结算凭证。持有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存单的票面价值向银行领取相同数额的现金。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
所谓信用凭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信用证结算并不是孤立地使用信用证,而是必须附随有各种单据,这些单据是信用证结算的基础,主要有货物销售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三类。使用信用证除随上述单据外有的还需要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
4、伪造失效的信用卡,或者普通的磁条卡进行更改而制成形式上有效的信用卡的行为。
在发卡银行尚未发行的空白信用卡上进行非法加工,制成形式上有效的信用卡行为等行为。变造信用卡的行为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中所列行为。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就满足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
具体来说,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一旦罪名成立,犯罪行为人就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至于具体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由审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件的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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