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的保全费由谁负担?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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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追讨欠款的保全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追讨欠款的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预先缴纳,在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之后,才由败诉方承担相应的财产保全的费用,财产保全的费用数额是不确定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
追讨欠款的保全费由谁负担?

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如果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还要看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会将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一并移送审判庭有审判员具体操作保全事宜。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诉讼保全并不是都可以申请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要有一定的给付内容,即给付之诉。

2 、判决的执行具有一定的难度,即被告一方的某些行为,可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

3、进入诉讼程序后,判决前进行申请并执行。

4、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一般是通过诉讼保全费,但是当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而对于诉讼费用的缴纳,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一千元的,或者是那种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30元;超过一千元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然也可以在申请的时候就交了。申请人在胜诉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我们在申请保全的费用的,还有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

如果是会产生财产损失或者是判决难以执行等情况,或者是危险的那么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之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的,就可以决定对另一方的财产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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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的保全费由谁负担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责承担,若胜诉方主动提出承担此项费用则另行处理。因此,在涉及债务催收的诉讼案件中,若原告取得了胜利,那么相应的诉讼费用理应由败诉方(亦即是欠款方)进行承担,但前提条件是原告并无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这些费用。倘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仅获得部分胜利或部分失败,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双方各自所需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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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问我公司破产了,很多费用不明,那对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呢?到底该由谁进行承担比较好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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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的费用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应该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如果是债务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以下是关于追讨欠款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相关整理,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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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由谁负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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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的费用由谁承担
那就是打官司的那点事儿,大多数时候都是输了的那个人掏这笔钱。假如那个被你告上法庭的人在法官给出的期限内没有把钱还给你,那他们就得为你拖延还钱这段时间的利息加倍买单。这里说的“其他义务”可不仅仅是还钱那么简单,它还包括别的各种责任。所以说,要是有人欠你钱不还的话,你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找他算账,而且还能让他承担因为拖着不还钱而多出来的那些费用,比如打官司花掉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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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费应该由谁负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执行费应该由谁负担
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二、申请费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四、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五、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或人民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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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学费由谁负担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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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的误工费由谁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凡故意对他人身心健康实施伤害者,均须对由此引发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其中便包含了误工费等相关款项。因此,若在进行欠款追讨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发生,如追索方因事故受创,以至于影响正常工作,那么相应的误工费赔偿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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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过户费由谁来负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同的城市,其具体的二手车过户费用也不尽相同,各位消费者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来进行缴纳相关费用,至于费用究竟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主要还是看双方协商。提醒大家,在缴纳了相关费用之后,大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仔细看清合同内容,避免出现隐藏条款导致自己还要多出一部分的额外费用。 什么是二手车过户费用? 二手车过户费,是指通过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车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名字产生的费用。二手车过户费主要按排量、年份进行收取,根据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等车辆类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围、载重量范围等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 【案例分析】 以下数据仅做参考,不同地方具体的二手车过户费用也不尽相同: 1、四川成都过户费用260元。 2、重庆代办公司服务费200元,其他费自理(交易税按照排量收取300-500元,安全码费150元,牌照费125元)。 3、河南郑州根据排量的不同,价格从100-900元不等,例如 1.6L在200元左右, 3.5L在800元左右。 4、广东深圳车牌100元,过户费260元,照相、发票、拓印、行驶证工本费等,一般在500元左右。 5、安徽合肥现金,100元/台(目前的收费标准)。 过户流程是什么呢? 1、资料准备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购置税证, (4)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外地的需要暂住证),如果是是单位的车辆,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要求在单位代码证中缝上加盖公章;并要有单位的委托书; 2、凭以上资料,到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3、凭 第一项和 第二项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4、凭车辆管理所新办的机动车行驶证到国税车购税分局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手续;至于费用方面,各地都会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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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附加税由谁来负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是由厂家代国家向购买方收取(代收),收到后还要单独记账,定期把钱交给国家。最终的负担者是购买并实际使用一方。货款(书本上收价款)归厂家,税款归国家。只不过国家不是自己向购买者收取税款,也不是由购买者自己自觉向国家交税款,而是由厂家代国家收取,收到后定期转交给国家。 我们国家是通过发票来管税的,没有发票的交易只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国家不知,当然就不用给国家帮忙代收增值税了。没有发票,当然可以便宜些了。生产厂家是按它自己这一环节(生产增值过程)的增值额来承担(代收)增值税的,就是说不应该用全部价格来乘以17%来加税费的——即不能在货款的基础上增加17%的税费。总之要低于17%。 增值税附加税的计提标准 1、增值税附加税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不用交附加税的,内资企业得交。 从2021年12月起,外资企业也需要缴纳附加税 2)内资企业的增值税要交附加税,附加税就是市区按增值税的百分之七计算城建税(县镇按百分之五计算城建税);按百分之三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百分之二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 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销项税按照17%交税。小规模企业,按照3%交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通常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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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对于借款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的追讨责任,一般的情况下是应由债务方来负责承担。然而,这还必须建立在借款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的基础之上,或是能够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得到精准确定。若是在没有上述明文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进行追讨行动所引发的交通费用则很有可能需要其本人自行承担。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恰恰反映出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即债务方只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来承担相应借款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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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人去世债务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负债人去世债务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务人有配偶,该笔债务又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向其配偶追偿;《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你也可以向其遗产继承人追偿。
债务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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