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不同等,具体的区别如下:
1、“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
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仅仅限于现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受贿罪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公权力的应用行为,如决策、决定、审批及人事权、物权、财权等。
2、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不同。
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该财物,行为人是利用职务直接获取公共财物,不经任何中间环节。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再从得到利益者那里换取财物。
3、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
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之前或之后。而在贪污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行为之后。
4、贪污罪与受贿罪中行为人所非法获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受贿罪中受贿的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财物;贪污罪中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如果虽属公共财产,但属于他人经管或者外单位的财物,而本人没有经管、经手之职务,则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怎么认定?
认定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方法包括判断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贪污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等。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
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
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一万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贪污、受贿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但两者无疑是存在区别的。公安机关在受理纠纷案件后,需要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涉嫌行为人具体涉嫌犯的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亦或者是其他的罪名。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之前,也需要确定具体的单位、个人具体犯的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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