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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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不同、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以及行为人所非法获取财物的性质不同等。此外,两者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等方面也有一些不同,比如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要比受贿罪大等。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受贿罪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不同等,具体的区别如下:

1、“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

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仅仅限于现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受贿罪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公权力的应用行为,如决策、决定、审批及人事权、物权、财权等。

2、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不同。

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该财物,行为人是利用职务直接获取公共财物,不经任何中间环节。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再从得到利益者那里换取财物。

3、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

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之前或之后。而在贪污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行为之后。

4、贪污罪与受贿罪中行为人所非法获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受贿罪中受贿的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财物;贪污罪中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如果虽属公共财产,但属于他人经管或者外单位的财物,而本人没有经管、经手之职务,则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怎么认定?

认定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方法包括判断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贪污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等。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

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

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一万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贪污、受贿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但两者无疑是存在区别的。公安机关在受理纠纷案件后,需要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涉嫌行为人具体涉嫌犯的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亦或者是其他的罪名。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之前,也需要确定具体的单位、个人具体犯的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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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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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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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界限
[律师回复]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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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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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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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界限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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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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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你好,问一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
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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