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需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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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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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公司减资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公司减资需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资本过多,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二、减资法律程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法定程序如下:

1、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包括:

(1) 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

(2) 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

(3) 各股东的退款方式、日期;

(4) 公司减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变动情况;

(5) 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6) 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等。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董事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和公告

应当注意的是,就增加注册资本这一事项,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但当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制定了专门的程序要求,若公司瑕疵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判令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减资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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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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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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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原判10年以上减余刑该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九》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有新的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没有新的规定,仍然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轻的适用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因此对于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上述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和解协议中的减免和还款金额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借贷双方经常会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对还款的数额、时间、利息等问题进行重新约定。对于双方结算后将本金、利息作为新的借款金额并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进行了规定,确认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和解协议中对还款数额进行减免的情况没有法律规定。对此纠纷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双方对还款数额进行减免,实际是赵某对己方利益进行的部分放弃,其目的是催促李某还款。但是,李某并未遵守协议约定,对减免的数额也没有按期偿还,此时如果还要求赵某遵守减免协议的约定,有失公平,故李某应按初始借条还款48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贷双方对还款金额进行了变更,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都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金额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李某应当按新的和解协议还款35万元。应该说,采纳哪种观点,还得看和解协议的具体约定。具体说来:如果协议中出现“如李某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35万元就应当偿还48万元”的约定,则李某应当还48万元。本案中没有这样的约定,故双方应遵守和解协议,李某应偿还的数额是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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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要具备什么条件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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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和减值损失准备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资产减值损失,很好理解,就是你的资产不值钱了或者预期不值钱了。比如车撞了,存货损坏,子公司半死不活,违建建筑可能要拆除,产品不值钱了所以生产产品的固定资产的不能产生盈利,应收款收不回来了等等。这部分我们认为是当期的损失,是企业的损失。放在资产减值损失中。为什么不放在营业外支出因为,资产减值损失是预期,营业外支出是事实。比如,车撞了不能维修只能报废,在报废时确认营业外支出。违章建筑已经被拆除,拆除时确认营业外支出。。产品不值钱只能当废品卖,卖出是确认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确实收不回来了(债务人死亡,破产,失踪等等)。你可以对比一下两者区别,顺便一提,已经确认过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再报废或处理事,不用再重复确认一次营业外支出。例如账面价值100万,提了资产减值损失40万。报废的时候只确认剩余60万营业外支出。  减值准备是资产的备抵科目,你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吧。其实也很好理解,上面资产发生减值,那么必定资产不值钱了,那么应当减少资产对吧。应收账款100万。但是我们估计客户不可能全部还回来,只能还40万。那么本期我们损失60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对应的应收账款应该也要减少60万。但是应收账款是历史属性计量他的科目余额为历史成本,持有资产期间,不能变动账面余额。所以只能找另一个科目记录因为减值减少的金额,就是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正如上所述,实际上你可以理解为,资产,公允价值严重下降,市场价格严重下降,收益低于成本的时候,就要确认一项损失,同时要减少一边。。以成本属性计量的资产,不能动账面余额,所以要找个其他科目来记录减少的金额。于是就有了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跌价准备等等。最后说一下,公允价值计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提坏账,因为公允价值降低,已经计入损益了,就不用资产减值损失再计一次。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幅下降,没有计入损益,所以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但是他是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不用备抵科目。。直接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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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从小到大就喜欢发现各种东西,最近他发明了一款摄像机,请问专利费用减缓备案查询的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专利费用减缓备案查询方法有如下具体回答
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即可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自2016年9月1日(含)起,所有专利费减业务均须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届时我局将停止以纸件方式办理专利费减业务。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8月31日前办理专利费减业务,仍要按照现行专利费减业务要求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关文件。
  
三、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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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减资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减资实际上也就是要依法减少当初的注册资本,但是公司减资的这个过程就是非常的严肃的,因为要确保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因为减资而受到影响,所以减资的相关条件在法律上是有着非常严格的控制的。在我国公司法当中,公司要减资的话必须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或者是公司经营亏损,或者是资本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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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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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减资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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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申请减少抚养费要具备怎样的情形,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育费
[律师回复]
一、申请减少抚养费要具备怎样的情形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二、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不足或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特殊的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所以,法律允许变更抚育费,但必须依法变更。
(一)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
(二)符合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才能予以支持。
(三)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解决。
(四)还有一种情况,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申请减少抚养费要具备怎样的情形,离婚后怎么变更子女抚育费
[律师回复]
一、申请减少抚养费要具备怎样的情形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二、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不足或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特殊的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所以,法律允许变更抚育费,但必须依法变更。
(一)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
(二)符合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才能予以支持。
(三)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解决。
(四)还有一种情况,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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