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1万元如何定罪?
1、挪用公款1万元不会被认定为是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2、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只能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后者不仅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挪用公款罪。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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