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合同
征收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部门为行政机关,因此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以下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如征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被征收人的姓名、住处、通讯地址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
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楼层、装修及周边环境等。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应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偿方式。
主要包括选择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约定支付的时间。
5、补助费用。
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期限或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就是指被征收人最晚自行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时间。过渡期是指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征收人提供可以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最晚时间。
7、违约责任。
指违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协商好之后才会实施的行为,此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范围,如果被拆迁方对协议的内容有任何的异议或者是对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是可以直接找当地的政府处理的,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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