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可以强制征地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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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乡政府是不可以强制征地的,乡镇政府是没有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权力的,也就是说如果是想要对土地予以征收的,那么只有省级以上的政府才拥有相应的权力,乡镇政府并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力,也不能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
乡政府可以强制征地吗?

乡镇政府是没有权力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应该由国家进行批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政府才有征收土地的权利,所以乡政府没有强制征收土地的权利,强行征收土地是违法行为。但如果说乡政府做为权力机构批准征地,则是越权违法行为。

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是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征收土地时经常出现违法实施主体的情况,为鉴别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明确如下:

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

2、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理由是:

(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划拨;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律授权给市县政府;

(3)区政府虽然属于县级政府但不是属于独立的财政体系的政府无法支付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属于实施主体,目前尚无法律依据,部分省政府颁布了开发区管理办法,授予实施土地征收权。没有法律依据就属于违法行政,开发区不是行政管理应是开发区内的业务管理,不具备政府的职权。

如果是想要对土地予以征收的,那么就只能由有权机关决定对土地进行征收,乡镇政府是不能对土地予以征收的,如果是想要对土地征收的,那么就只能有省级以上的政府来决定对土地进行征收,并且在征收土地的时候还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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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有关乡政府强制征地的事情,3年前征用我家农田和村里另6户农田,由于另6户农田征用多,就在他们的返拨地上每户建了120一360平方米的4一5层建筑。而我家由于征用的少就强制低价卖给乡政府,这几年去沟通总是欺骗拖延,现在请了社会闲杂青年强制征用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为了发展..........事业,开拓西北区印刷机械市场,拟征用甲方土地开办机械加工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东西六号路南,其四址为东临,南临,西临,北临六号公路道路红线。使用面积为亩(详见测量成果册)。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该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诺该宗土地无任何纠纷,其被有偿征用行为经全体村(组)民的一致通过。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该宗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元地上附着物(包括水、电、路以及排污设施)折价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乙方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日内付元,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日内付元。 第五条:甲方应确保供水、供电正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正常检修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同等村民待遇及时缴纳水、电费用。 第六条:乙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后,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乙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国家所给予的赔偿和各项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之间对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互不补偿。 第八条:甲方应协同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方支付。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万元。 第十条:甲方关于该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纪录以及村民的签字件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交,以上文件可以是复制件,但是,甲方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土地管理部门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该宗土地平面图一份: 2、测量成果册一份 3、本协议第十条所涉及的文件各一份。 甲方:乙方: 组长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 村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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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乡镇政府也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乡镇政府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如果被处罚的个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强制执行。如果乡镇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限,其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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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的决定后,当事人对于行政的决定的结果存有异议不服的,那么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但是不能不执行行政的决定,如果不执行,行政机关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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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同意,乡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
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时,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为了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指导意见》明确,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安置途径大大拓展。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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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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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乡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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