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60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是怎么补偿的?
补偿政策不是法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主要有哪些?
1、对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补偿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愿意退出,享受补贴,不愿意退出,也不勉强;
2、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不少农村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常年在外打工,在农村老家的地仍然在,为了使土地不荒废,发挥起作用,开始推行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政策;
3、对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依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
三、失地农民对补偿政策有争议申请听证的流程有哪些?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虽然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强行规定对60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是怎么补偿的,但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安置补偿政策必须公平合理,确定了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政策以后要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示。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